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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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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6年12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就該項令文 (國民政府令准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咨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各省區代表聯席會議已經通過禁止重利盤剝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之決議案於中華民國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在直轄區域以內一律實行自明令公布之日期起債務者並不得向債權者實行改訂以前一切契約)解釋係通令自本年八月一日起實行現頒年利百分之二十蓋為禁止重利以除民害起見若在本年八月一日以前債務人已經依約給付利息雖超過現定利率當然不溯及既往惟在此頒令前未清償之利息係在本年八月一日後責令債務人履行此種義務自應一律遵照現定利率方符此次通令禁重利除民害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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