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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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7 頁 | |
受徒刑人併科罰金,如無力完納易科監禁,原與執行徒刑有別,而假釋監犯,祇須受徒刑之執行,又為刑法第九十三條所明定,縱受徒刑人因不能繳納罰金,同時折易監禁,并定有與徒刑併執行之期間,應認為執行徒刑在先,倘經過徒刑法定期間,悛悔有據,自得准予假釋,惟假釋後對於殘餘之監禁日數,不能繳納罰金,仍得繼續易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