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祖父母父母俱在而又係同居者其主婚權應屬於父母
婚姻預約苟其形式具備縱其後媒證亡故亦無礙於婚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