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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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6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4 條 ( 26.01.08 ) |
行政官署對於不特定人所為之處分,不適用送達程序,一經張貼布告,即應生效,如對於該處分有所不服,其訴願期間,應自布告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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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6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4 條 ( 26.01.08 ) |
行政官署對於不特定人所為之處分,不適用送達程序,一經張貼布告,即應生效,如對於該處分有所不服,其訴願期間,應自布告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