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務人遵執行命令繳案官票作廢應查明判決以定債務人應否負擔損失如係判明債務人應償還票銀而其既於未作廢日以前繳廳自不任賠償損失之責否則債務人仍應擔承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