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布各條例所指之賑務或辦賬自有相當範圍又受委任辦賑通常應有委任文件然不得謂舍此別無委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