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4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4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事前同謀圖劫事後得贓雖未行劫應以共同正犯論惟傷害事主既非預知自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