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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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7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所謂督促程序費用,係指在督促程序中所生之一切費用而言,此項費用,應作為視同起訴後訴訟費用之一部,易言之即將來之通常訴訟為費用之裁判時,其以前督促程序中之費用,應亦包含在內,占總費用中之一部,惟同條第一項,既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原繳之聲請費,應許其扣抵預繳訴訟費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