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所為之批諭即正式審判衙門之決定命令一經發表於外非當事人聲明不服不得擅自變更惟如羈押保釋扣押及證據等批諭審判衙門固得審核情形自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