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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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7 頁 | |
損壞軌道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即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既遂罪,如損壞未遂或損壞既遂而未致發生危險者,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應以第一項之未遂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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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7 頁 | |
損壞軌道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即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既遂罪,如損壞未遂或損壞既遂而未致發生危險者,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應以第一項之未遂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