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隨房基地如果並未在典質範圍之內自不發生回贖問題如已與房屋同時出典而未經列載契內自應與房屋同論惟既未經裁判並不能解釋為已包括於前判之內則除依法請求補判或另行訴理外未便以前判為根據並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