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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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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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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推事未就職前曾受檢廳委派調查案件現在對於該案固非法律所應迴避惟當事人得據為拒卻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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