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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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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06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貪污案件,在其訴訟程序中,不得於初判或覆判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已提起,應依同條第一條第一項適用刑事訴訟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

  (二)特種刑事案件由覆判決法院提審或命推事蒞審者,應先為提審或蒞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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