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行法令對於刑事訴訟已採直接審理主義故凡得用書面審理之情形在法令上均有特別規定如案件輕微可用他法救濟不得顯違法令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