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教唆他人犯聚眾劫奪按律逮捕人於前又加實施犯罪行為於後此種情形應依刑律一六九條二項以教唆犯處斷
檢察官控訴意旨有脫漏時自可補正
略誘價賣未成既具營利之意思亦應構成刑律三五一條一項之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