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72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7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登記之土地,經公告期滿已予登記,并發給權狀後,始發生聲請朦冒虛偽之爭執,在土地裁判所成立前,應由權利關係人,向該土地登記地之法院,提起確認產權之訴,一俟判決確定,即由該管地政機關,依照判決旨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