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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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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將其向乙抵借款項,使乙收租作利之土地讓與所有權於他人,致乙之承租人丙不能就該土地為使用收益者,如乙已不能履行其使丙為使用收益之義務,則乙丙間之租賃關係從此消滅,不問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乙不得請求丙支付租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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