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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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7 頁 | |
買賣軍用鎗炮原指整個者而言,其零件本不包括在內,除買受者用以製造鎗炮應成立製造罪,而出賣者又係知情供給,應論以從犯外,其單純買賣軍用鎗炮零件,并無上述之危險性,法無明文,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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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7 頁 | |
買賣軍用鎗炮原指整個者而言,其零件本不包括在內,除買受者用以製造鎗炮應成立製造罪,而出賣者又係知情供給,應論以從犯外,其單純買賣軍用鎗炮零件,并無上述之危險性,法無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