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用判決案件審判廳誤用決定者若在開始言詞辯論後者得提起控告及上告其已經確定者亦得依非常程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