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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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0 頁 | |
商會、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依商會法第四十條應準用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補充同條項之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由各該商會會員大會舉派之,會員代表之人數,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既僅有每一會員得派會員代表之最低數、最高數之規定,而於得派代表之人數,是否各商會一律平均,抑以商會會員數量為準據并無明定,於表決權及選舉權應以會員數額計算之,又有但書限定,則各會員所得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自應任由各會員於該條所定之數量內派定之不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