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親告罪撤銷之時期以未經第一審開始辯論前為限
對於共同犯罪之告訴本不可分如共犯一人業經告訴審判或告訴後又經撤銷則其他共犯自不得歧異
第一審駁回公訴之案第二審原得發還原第一審更為審理但既經終審發還第二審更審第二審應自本案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