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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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 ( 24.01.01 ) |
刑法上之脫逃罪以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用不法行為回復其自由,而脫離公力監督為成立要件,司法警察官對於所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有羈押之必要,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處置,若別無正當理由,逾時並不移送,竟自行拘禁,則該犯罪嫌疑人,即非依法拘禁之人,縰有乘間脫離公力監督情事,亦不構成脫逃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