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等檢察廳對於縣知事判決案件均可聲明控訴至其上訴期間應依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計算並除去在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