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先發兩罪已經審判確定復審判後發餘罪更定其刑者祗應就前判所定合併執行之刑與後判之刑依二三條更定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