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為區隔院際之需求與特色,其中契約與存證信函、國家賠償請求制度為工學院必授之單元;簡報與企劃書為管理學院必授之單元;旅遊文學與報導文學則為生活創意學院必授之單元。至於公文、書信、會議文書的寫作與範例、履歷及自傳、邀請函、讀書報告與學術論文、對聯、題辭等單元為一般性需求,任課教師可自行斟酌選授。
作者簡介
吳連堂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兼主任秘書
伍純嫺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助理教授
金清海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助理教授
丁孝明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副教授
康維訓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助理教授
呂立德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王玉佩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
陳龍騰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
林秀珍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副教授
陳祺助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
序
一、本書編輯目標在提升學生中文的實用能力,以適應職場及日常生活中應對進退之所需。
二、本書編輯係針對技職體系學生以實用為目的之需求,全書計分十四個單元,各單元體例容或不一,主要係尊重該領域擁有專精學養及豐富教學經驗之教師而為之。
三、本書為區隔院際之需求與特色,其中契約與存證信函、國家賠償請求制度為工學院必授之單元;簡報與企劃書為管理學院必授之單元;旅遊文學與報導文學則為生活創意學院必授之單元。至於公文、書信、會議文書的寫作與範例、履歷及自傳、邀請函、讀書報告與學術論文、對聯、題辭等單元為一般性需求,任課教師可自行斟酌選授。
四、本書係集實用中文教學多年之教師合力編著而成,編著者均註明於目次頁各單元之下,以示文責。所有參與編著之教師,一本認真態度,力求完善妥適。惟掛萬漏一,瑕疵難免,尚祈方家、讀者、任課教師及學界先進,不吝賜教,惠予斧正。
目次
單元一 公文/吳連堂
單元二 書信/伍純嫺
單元三 會議文書的寫作與範例/金清海
單元四 履歷及自傳/丁孝明
單元五 邀請函/金清海
單元六 讀書報告與學術論文/金清海
單元七 對聯/康維訓
單元八 題辭/呂立德
單元九 簡報/金清海
單元十 企劃書/王玉佩
單元十一 契約與存證信函/陳龍騰
單元十二 國家賠償請求制度/陳龍騰
單元十三 報導文學/林秀珍
單元十四 旅遊文學/陳祺助
書摘/試閱
單元一 公文 吳連堂
一、公文的意義
公文是處理公務的文書,有一定的製作、傳遞程序及格式。
公文的發文與受文者當中,至少有一方為機關。所謂機關,不限於「公務機關」,也包括一般的「私人機關」,只要它是處理公務,而不是私人的事務。如民眾與政府機關接洽公務,所使用的文書是公文,民眾與民營公司接洽事務,對該公司而言,屬於公司之「公務」,所用的文書也是公文。
二、公文的類別
依「公文程式條例」公文分為六種:
(一)令
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
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五)公告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六)其他公文
其他公文為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依行政院祕書處《文書處理手冊》舉例,計有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手令或手諭、簽、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證書或執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說帖及定型化表單共十六種。
本書因限於篇幅及實際授課需求,僅選定令、函、簽、公告四種說明。其中簽是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三、公文結構
構成公文的各部分,稱之為公文結構,一般公文結構,大略有以下項目,不過因公文類別或內容目的的不同,項目會有所增減。
(一)發文機關及文別
發文機關是發文的主體,文別是指公文的類別,發文機關必須用全銜,不可用簡稱,如「正修科技大學」不能簡寫成「正修科大」,「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不能簡寫成「原民會」。文別如「令」、「函」、「開會通知單」。
(二)發文機關資料
為便利公文收發機關或民眾間相互聯絡作業,有關相互往來之公文如函等,列有發文機關之相關資料,包括「地址」、「傳真」、「電話」、「電子信箱」及「聯絡人」等。「聯絡人」通常即為案件承辦人。
(三)受文者
受文者是公文行文的對象,機關應寫全銜,個人則寫姓名,姓名後加「先生」、「女士」或「君」。但公布法律的令,另有它的形式,不列「受文者」。公告因為是要使公眾周知,沒有特定的受文對象,也不列「受文者」。至於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的簽,可將受文者寫在本文之後,只在對方的名銜之前加「謹陳」、「敬陳」字樣即可。
(四)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是公文發出的日期,以中華民國紀元為準,包括年、月、日。
(五)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是公文發文時編列的一組代字及號碼,以便於公文的查考及引據。「字」是承辦單位的代字,由機關自行訂定,如正修科技大學以「正工」代表「工學院」,「正企」代表「企業管理系」。至於「號」是包括年分及流水號的一組數字,通常為十碼,前三碼代表年分,之後為流水號,流水號於每年一月一日重新起算。如正修科技大學所發出的一份公文,字號為「正工字第0990005168號」,即代表「由工學院所承辦,於九十九年發出的第5168號公文」。
(六)速別
速別是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本件公文的時限。公文的速別分為「最速件」、「速件」及「普通件」,發文機關應確實考量案件的緩急,註明「最速件」或「速件」,如為「普通件」則不必填列。一般公文的處理時限,最速件為一日,速件為三日,普通件為六日。
(七)密等及解密條件
密等是指公文的機密等級。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書的密等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則列為「密」等級。不屬機密文書則不必填列。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其解密條件有「本件於公布時解密」、「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等。
(八)附件
附件是隨同公文附帶遞送的物件。附件應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形式、數量等;附件有二種以上者,應分別標以附件一、附件二、……;附件未隨文發送者,應予註明;附件以正本為原則,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
(九)本文
即公文的主體。令可以不分段;函採「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簽採「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公告採「主旨」、「依據」、「公告事項」三段式。但「主旨」一段可完成者,不必強分二段、三段;二段可完成者,不必強分三段。詳細說明請參見令、函、簽、公告之結構與作法。
(十)正本
正本是指公文發送的主要對象,可以是一個機關或人民,或一個以上的機關或人民。
(十一)副本
公文有分行之必要者,為避免重複辦稿,可儘量利用副本。使用時機如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又如收到其他機關來文,一時未能函復,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可將查詢行文之副本抄送來文機關。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得於文內「說明」段加敘請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如其後續來文,內容已在前送副本中列明者,即不必再答復。
(十二)署名
署名即在公文之末,由機關首長簽署職銜姓名,或加蓋印章,以示負責。上行文應署機關首長全銜、姓名;平行文及下行文則僅署首長職稱、姓名。遇有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如病假、事假、出國等,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十三)印信
公文蓋用印信,目的在防止偽造、變造,以資守信;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的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不過目前政府單位、學校等為提升時效,多數公文已採電子交換方式傳遞,不用印信,而另以具有防偽功能,類似密碼的辨識方式處理。
(十四)副署
副署是依法應副署的人在公文的首長署名之後,加以署名,以示與首長共同負責之意。副署不是公文的必備要件,但依法應副署而未副署的公文,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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