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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刪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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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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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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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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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旗設計的發展概論,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覆]
    @Zhxy 519:先不論廣告不廣告,著作權可能已經是個問題。貢獻用戶稱「已發送至維基志願者郵箱」,是否等於已經完成整個授權流程?如果沒完成,那已經有問題了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覆]
    反對此觀點在中國新聞署登記過的正規國家級學術雜誌論文為什麼是廣告宣傳內容?②根據維基百科中文網站的有關定義,「絕對不要抱着宣傳或打廣告的目的來編輯」,那引用正規學者、教授的學術論文或觀點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打廣告?學術論文或者觀點成了廣告本來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聲稱(一個中文區維基管理員處理中文條目跑去英文區版塊留言本來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質疑了——Mys_721tx不僅聲稱肖先生的論文是「來自可疑的開放獲取期刊或幾乎沒有同行評審或影響證據的期刊」,如何定義這個概念就憑Mys_721tx一張嘴嗎?Mys_721tx還將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學者(如沃爾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愛鳳等)的學術著作或者論文(包括CSSCI可檢索)都被列入了這個範圍。這大概是想搞學術霸凌吧?
    維基文庫收錄方針中對研究和創作的收錄方針是「研究是匯集文獻資料、進行分析而獲得的作品。所有論述特定課題的,並在事後製作的非虛構作品,大都屬於這一類。這些作品和任何創作必須已在有同行評審或編輯部門(例如報紙)的刊物出版,並排除貢獻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顯已解散的《神州》學術期刊之前符合這個範圍。而肖先生明顯並不是《神州》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或者主辦單位「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的成員,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談不上。
    最後請@銀色雪莉等其他並不魔怔的管理員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維基文庫要求吧(我是讓肖先生同意授權這篇文章給維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權並不一定能轉載)。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後建設文庫或者百科過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學術著作了。但基於Mys_721tx並沒有回應他把其他學者的著作或論文作為不可靠來源、廣告等因素刪除的說明,所以我以後也懶得理會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覆]
    我不是管理員。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覆]
    額好吧我還以為你是,那你怎麼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覆]
    我對別的問題沒有參與,目前沒有評論。但本文的著作權問題似乎仍有待釐清。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覆]
    我已經按照此前的教程讓作者發送授權信去permissions-zh-hans郵箱了,但似乎沒有任何反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覆]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沒有反饋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錄入。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覆]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員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資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覆]
    其實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薦的VRT流程是:聯繫作者後,先直接上傳並掛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後再發送郵件(郵件中附上已上傳文件的鏈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傳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覆]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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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查了下,好像沒有用這個標題的。提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5日 (日) 08:51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11:30 (UTC)[回覆]

模板:PRC-電信領域規範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決定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決定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公告,無此細分必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回覆]




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規範性文件,與模板:PD-PRC-exempt功能完全重複,根本沒必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8日 (二) 11:08 (UTC)[回覆]

以及,「規範性文件」是原創定名。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8日 (二) 11:10 (UTC)[回覆]
基於該模板文字表述,支持與模板:PD-PRC-exempt重複的提刪理由。但是「規範性文件」一詞廣泛在法律法規中使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並非原創命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2:42 (UTC)[回覆]
我在立法法里拿ctrl+F搜了一下,那個詞是「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是「規範性文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9日 (三) 04:22 (UTC)[回覆]
我理解「其他」是對「規範性文件」一詞的限定而非「其他規範性文件」這個詞是不可拆分的整體。另可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如何處理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
按不同理解,狹義的「法律」也算得上是「規範性文件」。這個模板更大的一個問題是,《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等或可劃分進部門規章(已有模板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的文件,也用上了這個規範性文件的模板。
綜上,我整體支持提刪該模板。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5:37 (UTC)[回覆]
您說的在理,我認同您的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9日 (三) 08:28 (UTC)[回覆]
若範圍重疊,則直接重新導向即可。由於這是著作權模板,為確保頁面歷史顯示正確,刪除倒是大可不必。—— Eric Liu留言 2024年6月18日 (二) 20:24 (UTC)[回覆]
User:XsLiDian上個月創的模板,只有他一個人在用,也不是不能刪除。--Kcx36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1:22 (UTC)[回覆]
至少應當停止使用或重定向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模板代替。行政規範性文件非原創名稱,見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5469.htm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6:01 (UTC)[回覆]
已添加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重定向,再次強調行政規範性文件非原創名稱,見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5469.htm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6:06 (UTC)[回覆]
你要這樣那我直接提快速刪除了:R7,明顯與導向目標所涵蓋的主題無關或比導向目標所涵蓋的主題更廣泛的重定向。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6月24日 (一) 04:38 (UTC)[回覆]
規範性文件涵蓋行政規範性文件吧,司法機關的意見就不是行政規範性文件。—— Zzhtju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5:04 (UTC)[回覆]
就目前的使用而言似乎沒有就司法機關的意見使用該模板的。司法機關意見建議暫時使用{{PD-PRC-exempt}}。原則上支持R7的意見。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5:43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07 (UTC)[回覆]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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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夢(程甲本)/國家圖書館善本,只有圖像,無文字,無鏈入。之前和現錄入的文字都是這個善本的,似無保留此子頁面需求。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04 (UTC)[回覆]

支持刪除,無用頁面。--Kcx36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46 (UTC)[回覆]



市建委關於在城市建設中保留歷史優秀建築物的報告,與《武漢市建委關於在城市建設中保留歷史優秀建築物的報告》重複。———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回覆]

應保留兩個作品頁各自的編輯歷史。能否保留重定向或合併歷史?另外市建委關於在城市建設中保留歷史優秀建築物的報告是兩個裏面先創建和先錄入的一個(一天前),而且這個頁面的編輯沒有違反方針之處。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27 (UTC)[回覆]
《市建委關於在城市建設中保留歷史優秀建築物的報告》這個標題不太明確,重定向的話屬於W:Wikipedia:快速刪除方針#R7。至於編輯歷史,兩份文獻之間的編輯歷史之間沒有繼承關係,因此不贊同。至於閣下提到的「違反方針」,同一個內容只錄一次,我想這是很正常的認識吧?至於留哪一份,不是看先後,那份質量好就留哪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5日 (四) 14:20 (UTC)[回覆]
我當然同意「只錄一次」,「不是看先後」。我不是在說最後版本留哪個或哪個題目正確(請另討論),而是無論留哪個,請勿直接刪除另一頁面,這樣會連同貢獻歷史也一併刪除(至少普通用戶不可見)。如果錄入的文字侵權,那麽刪除頁面我無異議。但這裏無版權問題,兩筆錄入都是合理和善意編輯,應保留每個用戶的貢獻歷史。如果重定向不合適,請管理員合併兩個頁面的歷史。我指出先後順序,是因爲文庫常見的「後錄入的作品與原有作品重複」這一提刪理由對《》作品頁不成立。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4:59 (UTC)[回覆]
我反對為了留而留。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6日 (五) 02:59 (UTC)[回覆]
這個決定可能並非單純為了保留而保留。按照一般原則,哪個頁面應該在維基文庫最終呈現可能已無爭議。編輯歷史在維基文庫中至關重要,它記錄了每位用戶的貢獻。即便最終決定合併或刪除頁面,保留編輯歷史是對貢獻者的尊重。用戶的貢獻,特別是善意的編輯,應儘量得到保護。若內容重複或不符合標準,應通過合併歷史的方式保存所有貢獻記錄。對不常登錄的用戶而言,了解自己貢獻的現狀以及為何被改動或刪除非常重要。
針對這兩個頁面,考慮到兩個編輯都是善意的且沒有版權問題,建議保留《武漢市建委關於在城市建設中保留歷史優秀建築物的報告》,同時通過合併頁面的歷史記錄保留《市建委關於在城市建設中保留歷史優秀建築物的報告》的貢獻記錄。--Zy26留言2024年8月16日 (五) 23:55 (UTC)[回覆]
 反對,照你這麼說這個刪除討論都不應該存在。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7日 (六) 11:40 (UTC)[回覆]
感謝您的參與與反饋!關於您提到的「照你這麼說這個刪除討論都不應該存在」,我可能對您的意思有些不太理解。您指的是具體的這次討論不應該存在,還是整個刪除討論頁面都不應該存在呢?或者您是認為,在刪除討論中不應考慮合併歷史的建議?期待您能進一步闡明,以便我們更好地理解您的觀點並繼續討論。再次感謝您的耐心與投入!--Zy26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09:14 (UTC)[回覆]
合併頁面與編輯歷史比較好。--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覆]

因2月過去無其他人回應,我已將頁面更改為重定向,現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覆]


武漢市保留歷史優秀建築項目匯總表,是這樣的,我認為這種表格,與其他的歷史建築類、文物類的公布文件其實是差不多的,表格與文件主體具有不可分性,且文庫內其他同類文件皆是如此操作。所以我認為可能不需要單獨拆出來。故提交至此處供討論。副知@User:Zy26閣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5日 (四) 12:30 (UTC)[回覆]

感謝您的建議。我理解您關於子文檔與主文檔不可分性的觀點。然而,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存在所謂的「不可分性」並不對整體使用產生實質性影響。在沒有其他引用的情況下,是否拆分子文檔並不會對使用造成顯著影響;而在有其他引用時,子文檔自然應該拆分出來,以便更清晰地引用和使用。
我認為目前沒有必要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如果在未來遇到無法調和的問題,再進行討論也不遲。至於武漢市保留歷史優秀建築項目匯總表這一條目,是否拆分對使用影響不大。拆分有助於用戶更方便地搜索和查詢,合併則不會有明顯影響,您可以根據您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整。--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覆]
感謝您的意見,那麼我們等待其他人的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回覆]

因2月過去無其他人回應,我已將頁面更改為重定向,現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覆]


模板:北京市交通領域規範性文件,無此必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8日 (日) 03:25 (UTC)[回覆]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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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討論頁 標題有小瑕疵,今見多個來源都是「要」,不是「記要」,又原件照片也是「要」--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3:36 (UTC)[回覆]
    感謝道明先生之善意用心。原件標題確為紀要,此皆共見,較諸記要更符原文之意。然校對所據版本(如中央社所載)題作記要,乃印本之異文。故此頁標題,仍應依記要存之,以示對校對之尊重。凡求精確,自當以原件為準,惟簽字原件未見全本上傳,難以勘校全文。
    再次謹請先生毋須操之過急,尤應避免直接複製粘貼清空頁面[2],以免致使歷史佚失。宜請管理員協助,或循正當移動之道,保留編輯記錄不斷。且時值十月,未必急於改月為十一,此誤現已更正妥當。
    此外,已增補新華社版本,並將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改為版本頁,俟簽字原件上傳後,再行校核修訂,以臻完善。--Zy26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20 (UTC)[回覆]
    現已有兩個不同來源的文本,可否討論適當的後綴消歧義,而不是僅以「紀要」和「記要」一字區分?普通讀者可能一眼分不清。
    中文維基文庫用後綴來消歧義的例子少,如英文維基文庫慣用的「後代文集名/文章名」(作爲子頁面錄入)和「文章名 (出版年)」,這裏都不常用。我理解這兩者可能都不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和歷史,讀者也可能期待「每個作品只有惟一最正確版本」,但文庫允許收錄多個版本是合理方針,帶來的消歧義不僅是易用問題,還是技術問題。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37 (UTC)[回覆]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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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26: 經常創建繁簡重定向,有沒有意願參與討論是否還需要刪除繁簡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01:53 (UTC)[回覆]
愚試回憶,或有不當,懇請諸君指正。昔日維基百科,曾有用戶欲將繁簡分治,後經吉米·威爾士等人盡力斡旋,遂維持中文百科之統一。於是,繁簡同名條目合併,恐為取捨之計,便以創作者或主要貢獻者所用之繁簡為主,余者皆設為重定向。其後,MediaWiki引入自動轉換功能,簡體頁面可自動定向為繁體,或反之(然對某些繁簡混合字詞,或難以妥善處理),不再需單獨設定重定向。此後,眾人認為重定向已非必需,遂大規模刪除,或已制定規則加以規範。文庫之規,或與百科相似,然因底本自有繁簡,故未以創作者為準。
愚記繁簡重定向為技術難題,隨 MediaWiki 發展,或可一勞永逸。
至於今時是否應刪除或保留繁簡重定向,宜權衡利弊,考量助益與成本。若刪除重定向會損害用戶之查閱體驗,則不宜刪除;若刪除可減輕編輯者之負擔,則可酌情刪除。--Zy26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02:39 (UTC)[回覆]
如果原文沒有繁簡混用情況,MediaWiki能自動重定向至繁簡正確頁面而不需要繁簡重定向。目前不必要的繁簡重定向仍然被認為在維基文庫符合快速刪除方針。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10日 (日) 15:28 (UTC)[回覆]
@Midleading:愚以為,MediaWiki雖有自動重定向功能,然偶爾未能周全處理。若「Special:鏈入頁面」未能準確體現重定向路徑,則繁簡重定向或仍具補益,未必可草率刪除。
重定向原為便利查閱,若自動重定向影響鏈入路徑的完整性,用戶檢索恐將受阻。存廢之決,應衡其對查閱與鏈接的影響。若刪除不礙頁面鏈接且不損用戶體驗,自可速刪;反之,如能促進查閱,重定向則應保留。
此議與閣下所提方針實無衝突,應為依具體情況權衡。唯當確保不破壞查閱體驗,重定向若無實質用途,則可考慮刪除。--Zy26留言2024年11月11日 (一) 08:48 (UTC)[回覆]



批量提刪濫建之宣傳頁面:

百科傀儡調查見[3],請本地管理員處理。--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3 (UTC)[回覆]

自我宣傳,支持(×)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1月22日 (五) 06:36 (UTC)[回覆]

參見維基百科存廢討論[4] 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4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7:04 (UTC)[回覆]
Category:鄧豐洲[5]麻煩也處理一下,謝謝。 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1:10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9:07 (UTC)[回覆]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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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夫論箋校正》作者彭鐸,死於1985年,建議刪除。—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hering29對話貢獻)加入。


(2023)京0101行初862號/2024年3月28日口頭決定:恐怕實際連標題都沒有,並且無法驗證此作品是否存在。並且本人認為不應收錄庭審筆錄中有強制性內容。 --達師 - 370 - 608 2024年12月14日 (六) 11:09 (UTC)[回覆]

(×)刪除,庭審筆錄一般(或者說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公開(部分法院允許拍照,部分不允許,但無論如何目前未見原本之複製件),無法驗證。同時,庭審筆錄應當是完整記錄庭審的一整篇內容,本頁面僅單純提取了其中一句並加上了原創落款,做法恐需進一步探討。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16日 (一) 02:03 (UTC)[回覆]
(×)刪除,無意義,且莫名其妙。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2月16日 (一) 02:23 (UTC)[回覆]


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本地已有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且該件為僅具標題之空頁面。又,其標題繁簡未依原貌,不適合做重定向,提刪。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1日 (六) 10:01 (UTC)[回覆]



  • Template:KR-political-speech @Namoroka: 作品收錄在維基文庫自然就形成了對作品的彙編,所以仍有版權問題。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24 (UTC)[回覆]
    最主要的可能還不是這個問題——這不是合理使用嗎?查英文本韓國著作權法第24條[6](國立機構Korea Legis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供),實際上與常見的合理使用規則並無二致,而本地向來不接受合理使用。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7 (UTC)[回覆]
    由於在中文社群中,美國《版權法》第107條之「合理使用」(Fair Use,實際上是在第108-122條中規定的各權利限制情形之外由法官根據第107條所列舉的4個要素自由裁量使用是否不構成侵權的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之「合理使用」、台澎金馬地區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實際上是明文規定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的各種情形的權利限制制度)二者內涵並不對應,中國大陸沒有美國第107條之開放式合理使用制度,台澎金馬地區存在(見第65條)。借這個位置,建議在下次修訂本地版權方針時合理定義「合理使用」避免誤解(應包含所有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的權利限制情形)。由於維基要求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權上的限制地自由使用,因此限定各種具體情形(例如不准匯編)的制度不能適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6:11 (UTC)[回覆]
    @Teetrition:完全贊成您對本地「合理使用」認為應明晰定義的看法,我記得您過往也提及過類似問題。在此我想請教一下,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即本地應採取的是「禁止任何形式的版權文獻因『可以不付費或不取得同意而仍能合法使用』的當地法律規定而錄入文庫」的態度,還是說應該如何表述?(抱歉我也許概括得不準確,我對這個問題也不是吃得很準)就本案而言,這種情況應該是屬於一種可接受還是不可接受的情況?另,寫字間正有用戶提議借本地二十周年之機改寫完善各種方針和說明文檔的事情,不知道您是不是有興趣就此方針提出修正案或說明案?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7:17 (UTC)[回覆]
    抱歉遲復。本案我認為屬於不可接受的狀態而應刪除該模板(因為文庫中的文章應當允許被匯編,而且文庫提供的作者分類功能本身就能被視為是一種匯編)。至於閣下提到的方針修訂,我正在起草一案。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29日 (日) 13:25 (UTC)[回覆]
    這個應該和本站使用的CC BY-SA一起來看,如果有法律授予了與CC BY-SA相兼容的權利(例如可以在不告知作者的情況下任意修改、匯編),那麼就認為是可以錄入的。 曾晉哲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01:29 (UTC)[回覆]
    @銀色雪莉:@已在寫字間提出,閣下如有意還望檢視。 Teetrition留言2025年1月7日 (二) 09:04 (UTC)[回覆]
Sorry for English. I do not speak Chinese at all.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journal regarding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political speech in South Korea.

"무엇보다도 비보호 저작물이 아니라 저작재산권 제한 사유로 규정한 취지를 고려해 볼 때, 단서 규정의 편집 이용은 저작자의 의도가 왜곡되��� 형태로의 이용을 규제하는 것으로 해석함이 타당하다. 따라서 특정인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연설집 형태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되고, 같은 이유에서 2인 이상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하며, 다만 저작자의 의도를 왜곡하고나 오해할 우려가 있는 형태로 연설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행위인 경우 금지되는 것으로 보아야 할 것이다."

"Therefore, it is permitted to collect political speeches of a specific person and use them in the form of a speech book, and for the same reason, it is also permitted to collect and use political speeches by two or more persons. Only the act of editing and using speech in a form that is likely to distort or misunderstand the author's inten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prohibited."

Also, on page 116 of the text, it says

"즉, 편집의 의미를 소재의 선택, 배열 또는 구성에 인위적 조작을 하여 단순 집합물 이상의 결과물을 만드는 것으로 이해하면 동일인의 정치적 연설을 단순히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은 편집 이용이 아니라고 해석할 수 있다."

(My translation) In other words, the meaning of editing can be understood as creating a result that is more than just a simple collection by artificially manipulating the selection, arrangement, or composition of materials. Therefore, simply collecting and using political speeches by the same individual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an act of editing.

강명수. 정치적 연설의 자유 이용의 범위 [Scope of the free use of political speech]. Journal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023, 74: 99–132. doi:10.36669/ip.2023.74.3. 

The reason for this provision in Korean copyright law is that it reflect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hich recogniz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create their own editorial works. In conclusion, posting individual speeches on Wikisource without infringing on moral rights is not considere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ven if something is released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t still retains moral rights. You cannot give away your moral rights in South Korea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14 of copyright law. This provision is simply meant to protect those moral rights. In addi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36 of the Copyright Act, political speeches can be used through translation.
Nevertheless, I've left a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the Korean Wikisource community, so it might be worth waiting for that if you have any doubts.--Namoroka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15:12 (UTC)[回覆]
(×)刪除,與CC BY-SA衝突,見基金會使用條款7(c)。Delete. Conflict with CC BY-SA. See Terms of Use 7(c). 曾晉哲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01:24 (UTC)[回覆]

Hi, I received the following legal consultation from the Korea Copyright Commission. (韓國著作權委員會)

(Original text) 정치적 연설 등은 국민의 알권리 충족을 위하여 널리 공중에게 전달되고 자유롭게 이용되어야 할 필요가 있기에 2006년 개정 저작권법이 신설한 규정입니다. 다만, 동일한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경우는 그러하지 아니하기에 『A 정치인 연설집』과 같은 편집저작물을 작성하는 것은 이용에 대한 허락이 필요합니다.

귀하가 첨부한 두 번째 링크는 특정인의 선언·연설 등을 저작물의 이름이나 간략한 정보만을 제시하고 그 저작물이 존재하는 세부적인 페이지로 바로 연결시키는 『직접링크』로 모아둔 것이며, 링크행위는 서버에 저장된 저작물의 웹 위치 정보나 경로를 나타낸 것에 불과하며 링크를 모아둔 것이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였다고 보기는 어려울 것입니다.


Political speeches and similar works need to be widely disseminated to the public and freely utilized to fulfill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This is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provision introduced by the amended Copyright Act of 2006. However, if a speech or statement by the same author is edited for use, this does not apply, meaning that creating edited works such as an "Politician A's Speech Collection" requires permission for use.

The second link you provided gathers direct links, which present only the title or brief information about a specific individual's declaration or speech, and directly connects to the detailed page where the work is located. The act of linking only represents the web location or path information of the work stored on the server, and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nsider this as editing or utilizing the author’s speech or statement.

政治演講等需要為了滿足人民的知情權而廣泛傳遞給公眾,並應自由利用,這是2006年修訂的版權法中新設的規定。然而,如果編輯並利用同一作者的演講或陳述,則不適用這一規定,因此,像「A政治人物演講集」這樣的編輯作品在使用時需要獲得許可。

您附上的第二個鏈接是將特定人物的聲明或演講等,僅通過著作名稱或簡短信息呈現,並直接鏈接到包含該著作的具體頁面的「直接鏈接」集合,鏈接行為只是表示服務器中存儲的著作的網絡位置或路徑信息,將鏈接集合在一起並不構成對作者的演講或陳述的編輯利用。 (Machine translation)


The "second link" refers to the articles in the author's namespace.--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0日 (五) 13:36 (UTC)[回覆]

We decided to deleted this template on kowikisource.--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2日 (日) 10:23 (UTC)[回覆]
Please use Template:KOGL for this two articles. 翻譯:2024年大韓民國緊急戒嚴解除聲明, 翻譯:韓國於2024年宣布戒嚴 I added the source link in talk page. --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2日 (日) 16:17 (UTC)[回覆]
Although providing links to an author's works may not be considered as compilation, CC BY-SA requires that people can share adapted works (including arranging the works). Therefore, this template remains difficult to be compatible with CC BY-SA. Kindly see the legal deed of CC BY-SA 1조a. and 2조a.1.B. Teetrition留言2025年1月13日 (一) 16:35 (UTC)[回覆]
Yes, I also agree with your opinion. On kowikisource, no one has paid attention to this for over ten years.--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12:23 (UTC)[回覆]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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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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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方針有例外的情況。維基文庫用戶可以以一些原因把自己的原創作品放進維基文庫,也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把自己原創的作品存放在其個人用戶名字空間。

  • 這裡面說得很清楚了,請先看過。你上傳的作品的問題在於原作品未出版,而不存在著作權授權與否。
    在你按下發布變更,送出任一次貢獻前,你有義務讀過並尊重文庫的聲明,而這些方針是第8點。就在發布變更的上方。Aerotinge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14:22 (UTC)[回覆]
    嚴無先生,您文章的名字是亂安吧?黃帝思想是土文化,討論強兵霸爭;老子思想是水文化,討論柔弱貴生。您既沒有譯解《黃帝四經》,也沒有譯解《黃帝陰符經》,充其量只是老子思想吧?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5日 (二) 05:28 (UTC)[回覆]
    文獻圖聲化是時代大趨勢,年青一代人,都不喜歡看太多文字。如果有心將作品流傳於世,何不學習使用GoogleAI技術,把著作轉換成影片,放在YouTube上呢?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5日 (三) 07:19 (UTC)[回覆]
    嚴無先生,您的《道德經》校勘,周朝第二十篇<名與身>,用到了「厚藏必多亡」一句,在我閱讀過的所有《道德經》版本,包括陳鼓應先生版本,也是用「多藏必厚亡」。只有尹振環版本出現過「厚藏必多亡」。看來您對帛書老子的研究也非淺。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5日 (三) 20:01 (UTC)[回覆]
    《黃帝四經》及《黃帝陰符經》應該與《黃帝內經》一樣,屬於後人假託其名的偽書,觀其內容應該是戰國時人所著,至於李耳為何被稱為老子,而非李子,就連司馬遷也說不清,現代人又如何證明?合理推論李耳是被老子,因為黃老若是指三代聖人,其治道卻都是以民本思想為主,這有礙於東周稱雄爭霸,因此就被故意拆解為黃、老二人的思想,猶如父老被拆解為父、老兩人,三人成虎眾口鑠金,後人不明究理也就真信了。 58.115.93.221 2025年1月16日 (四) 03:43 (UTC)[回覆]
    史料所錄,黃帝學派始於戰國田氏代齊。田氏篡奪姜氏政權,姜氏乃炎帝之後,田氏以黃帝取代炎帝之說,維護自己篡奪政權的合法性。根據《黃帝四經》及史料所述,黎氏蚩尤之後裔,炎帝姜姓部落分支,祖先於涿鹿之戰,被軒轅黃帝擒殺。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6日 (四) 04:19 (UTC)[回覆]
    嚴無先生,在我看過的《道德經》優良版本,認為有兩個:其一是陳鼓應先生版,陳鼓應以訓詁學校對《道德經》,務求每字順暢合韻,當然這會輕微脫離楚簡本跟帛書本;其二是尹振環版,尹老師專研帛書老子,就是用您的方法順序校勘《道德經》。如果您用郭店楚簡優先、馬王堆漢初本次之、《道德經》再次之的順序校勘老子,結果必然跟尹振環版相同。現在中國帛書老子亦流行另一校注者,叫高明老師。最終帛書老子的版權屬於尹振環,高明,還是嚴無,本人無法下定論。畢竟,尹振環與高明是較早出版帛書老子的。 黎用先留言2025年1月17日 (五) 05:32 (UTC)[回覆]

(!)意見:感覺討論已有些離題了。在下意見基本同Aerotinge閣下所言。致@言無不盡閣下:由於您所貢獻的內容並不在Wikisource:收錄方針#ADDVALUE規定的例外情況之列,因此它仍受到Wikisource:收錄方針的基本限制,即維基文庫用戶未證實已出版的作品並不應放在維基文庫,請問您是否能提供這些作品已經出版的佐證?否則它們受制於本地方針指引的緣故,恐怕無法保留。--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月17日 (五) 11:2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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