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亲告罪撤销之时期以未经第一审开始辩论前为限
对于共同犯罪之告诉本不可分如共犯一人业经告诉审判或告诉后又经撤销则其他共犯自不得歧异
第一审驳回公诉之案第二审原得发还原第一审更为审理但既经终审发还第二审更审第二审应自本案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