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优先承买权,除依其施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已为预告登记者外,不得对抗第三人,如因当时该地方尚未成立土地登记机关,仅由耕地承租人向出租人表示有优先承买权者,无从认为已为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