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盜匪案件適用法律劃一辦法之規定凡誤用刑律者自應發交覆審引律無誤而覆審為認為處刑失入者始能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