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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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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0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0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0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理訂立契約苟而在其營業範圍以內而他方又為不知情之第三者即不必別經董事委託當然為有效行為

  公司股東會議決之章程未經呈報有案如係違反公司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所謂重要事項自應適用該條解為無效如係依公司條例或商人通例應行註冊之其他事項應適用商人通例第十一條此外凡經公司股東會議決即屬有效

  甲乙訂有雙務契約甲負給付銀錢之義務既為不作為則乙之履行並不須有作為之能力自不得以此即謂其契約有失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