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絕產充公出而告爭自可以縣知事為被告向該管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并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訴願請求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