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2 頁 | |
國民革命軍陸軍審判條例業已失效,軍人犯罪及發覺均在任官、任役中者,無論開始偵查是否在免官免役以後,依陸海空軍審判法 (民國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六條規定,應由軍法會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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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2 頁 | |
國民革命軍陸軍審判條例業已失效,軍人犯罪及發覺均在任官、任役中者,無論開始偵查是否在免官免役以後,依陸海空軍審判法 (民國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六條規定,應由軍法會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