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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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2 頁 | |
某婦既由甲縣嫁適乙縣,依戶籍法第四條第四款妻以夫之本籍為本籍之規定,則其本籍屬於乙縣,自不得參加甲縣同鄉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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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2 頁 | |
某婦既由甲縣嫁適乙縣,依戶籍法第四條第四款妻以夫之本籍為本籍之規定,則其本籍屬於乙縣,自不得參加甲縣同鄉會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