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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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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寵惠
 中華民國第21任國務總理
任期
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
(1922年7月31日-9月19日間代理)
總統黎元洪
前任唐紹儀
繼任汪大燮
 中華民國第1任司法院院長
任期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總統蔣介石
前任居正行憲前末任)
繼任謝冠生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理行政院院長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
國民政府主席林森
前任孔祥熙(代理)
繼任孔祥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任司法院院長
任期
1928年10月8日—1931年12月29日
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
蔣介石
林森
繼任伍朝樞
 中華民國第6任大理院院長
任期
1920年8月14日—1921年12月27日
國務總理靳雲鵬
顏惠慶(代理)
梁士詒
前任董康
繼任董康
部長級職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任外交部部長
任期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行政院院長孔祥熙(代理)
本人(代理)
孔祥熙
蔣介石
前任張羣
繼任郭泰祺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任期
1927年10月12日—1928年11月13日
司法院院長本人
前任王蔭泰北洋政府司法總長)
繼任魏道明(代理)
 中華民國第1、11、17任司法總長
任期
1924年1月12日—1924年9月14日
國務總理孫寶琦
顧維鈞(代理)
前任程克
繼任張國淦
任期
1921年12月24日—1922年9月19日
國務總理梁士詒
顏惠慶(代理)
周自齊(代理)
顏惠慶(代理)
自己(代理)
前任董康
繼任張耀曾
任期
1912年3月29日—1912年7月14日
國務總理唐紹儀
陸徵祥
繼任許世英
 中華民國第27、42任教育總長
任期
1926年5月13日—1927年1月12日
國務總理顏惠慶
杜錫珪(代理)
顧維鈞
前任胡仁源
繼任任可澄
任期
1922年8月5日—1922年9月19日
國務總理唐紹儀
前任湯爾和
繼任湯爾和
 中華民國第1屆國民大會代表
任期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選區廣東省東莞縣
個人資料
出生(1881-12-01)1881年12月1日
 英屬香港
逝��1958年3月15日(1958歲—03—15)(76歲)
 中華民國台灣省臺北市
籍貫廣東東莞
國籍 中華民國
政黨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配偶元配:楊兆良(1890年4月21日—1919年5月13日)
1913年結婚—1919年喪偶)

續弦:朱學勤(1902年11月16日—1981年8月6日)
1927年結婚—1958年結束
兒女王大閎
宗教信仰新教信義宗
學歷
經歷
著作
王寵惠墓園
王寵惠夫婦墓園
位置 臺灣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
官方名稱王寵惠墓園
類型登錄等級:直轄市定古蹟
登錄種類:墓葬
評定時間2014年9月23日
詳細登錄資料

王寵惠���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廣東東莞人,生於香港中華民國政治家外交家法學家。曾擔任中華民國外交總長中華民國司法總長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務總理、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中華民國第1任司法院院長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等政府要職。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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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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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大學頒發予王寵惠的欽字第一號考憑

1881年12月1日(光緒7年10月10日),王寵惠出生於一個新教家庭。祖父王元深與父親王煜初皆為禮賢會傳道人,二人後受香港信義宗巴陵會差派,在香港倫敦會道濟會堂擔任牧師。王寵惠自幼學習英文,是香港聖保羅書院校友。香港大學首位華人教授、病理學家王寵益(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緒21年),14歲時入北洋大學堂二等學堂(今天津大學前身)法科預科。1900年(光緒26年)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獲欽字第一號考憑,為中國第一個獲得國內大學(或專科、大學預科)文憑者。此後他任上海南洋公學教官。

1901年,他留學日本學習法律、政治。在日本,他發起成立國民會,並任《國民報》英文記者,後來他還與馮斯欒鄭貫一馮自由等發起組織廣東獨立協會。1902年他留學美國,1905年於耶魯大學民法學博士英語Doctor of Civil Law,留學美國期間,曾為美國律師公會學報英語ABA Journal編輯。此後他到歐洲研習法學,於英國倫敦中殿律師學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大律師資格,成為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1904年(光緒30年),他同訪問美國紐約孫中山(孫中山)會面,他協助孫中山撰寫了《中國問題的真解決》(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英文稿並發表。翌年,中國同盟會成立,王寵惠加入。1907年,他翻譯的(1896年版)德國民法在倫敦出版,[1]為英文譯本之首,該譯本不僅比曾留學德國的美籍學者Dr. Walter Lowery的譯本更早,其評論亦較佳。[2]浦薛鳳教授評王的譯文「簡潔而更為正式,合於法律條款之體裁,而在選字措詞,更為確切明白,不容曲解誤會。」「句斟字酌,意義明確,氣韻平衡,流利自然。易詞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無洋人執筆之牽強痕跡,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風格。」[3]1911年(宣統3年)9月歸國,不久辛亥革命爆發,王任上海都督陳其美的顧問。在南京召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會議中,王作為廣東代表出席,被推舉為會議的副議長。

北京政府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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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國元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他被任命為外交總長。3月,袁世凱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組織第一次唐紹儀內閣,王轉任司法總長。後來唐因同袁對立而辭任,王也隨同辭職。此後,他任孫中山創設的鉄路總公司顧問,並任復旦大學副校長,研究憲法。1915年(民國4年),袁世凱稱帝,企圖引誘他支持,被他拒絶。

袁世凱死後,他赴北京。1917年(民國6年),他就任法律編查會會長及修訂法律館館長,於後者任內主持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20年(民國9年)他任大理院院長、北京法官刑法委員會會長、法理委員會會長。1921年(民國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顧維鈞作為北京政府全權代表,出席了華盛頓會議

歸國後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詒內閣司法總長。翌年5月,他和胡適等人在《努力周報》上共同發表《我們的政治主張》一文,說明憲政的實行需要有好人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吳佩孚的支持下署理國務院總理,組成王寵惠內閣,人稱「好人內閣」[4]。當時直系內部「津保派」的曹錕同「洛派」的吳佩孚對立激化,王寵惠遭到津保派責難。同年11月,財政總長羅文幹被總統黎元洪命令逮捕,王寵惠內閣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王寵惠肖像(攝於1923年)

此後,1923年(民國12年),他任海牙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24年(民國13年),他任孫寶琦內閣司法總長。翌年,他任修訂法律館總裁。後來,中國國民黨北伐機會高漲,他重回國民黨方面,任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監察委員(以後,他曾當選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監察委員)。

國民政府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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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王寵惠任國民政府的首任司法院院長。翌年,他再度當選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法官。他留在國內,11月兼任內外債整理委員會委員長。1931年他奉蔣中正之命,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其後,國民黨內蔣中正同胡漢民的對立激化,王寵惠為了迴避,到海牙就任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36年,他辭去法官職務。1936年底,他回國,贊成西安事變和平解決。

1937年1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補選馬相伯、王寵惠為國民政府委員[5]:5338。3月8日,外交部長王寵惠到部視事,演說稱:「國家之領土與主權必須保其完整,國際關係必須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原則下」,對日「循和平路線,力謀友誼之增進」[5]:5380。4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准蔣續假兩月,由外交部長王寵惠代理行政院長[5]:5394。4月5日,王寵惠在中國國民黨中央紀念周宣佈外交方針稱:「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之下,我們誠意的希望與各國增進國際關係。」[5]:5398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長王寵惠視事;秘書長翁文灝出國期間,魏道明暫代行政院秘書長[5]:5399。5月15日,英國駐華大使許閣森訪外交部長王寵惠,告知英日會談情形[5]:5426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前的在任期間,以橫濱正金銀行兒玉謙次日語児玉謙次為團長的日本實業家訪問中國,同中國實業家會談。兒玉訪華團歸國後,兒玉謙次向日本外相佐藤尚武提出取消冀東政權並廢止冀東特殊貿易;兒玉訪華團成員大日本製糖社長藤山愛一郎也向任大藏大臣的岳父結城豐太郎日語結城豊太郎轉達了信息。淞滬會戰爆發後的1937年8月14日,王寵惠領導的外交部放棄了被揶揄為「不抵抗政策」的對日綏靖政策,轉而發表抗日聲明。1941年4月,王寵惠擔任了抗日戰爭期間的國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後,他改任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1943年11月,王寵惠隨蔣中正出席開羅會議。1945年,在三藩市召開的《聯合國憲章》制定會議上,王寵惠作為中華民國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寵惠出席制憲國民大會,參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組織外交研究委員會,推定委員23人,計有王寵惠、孫科等,旨在研究當前中國外交問題[5]:8311。同年,王寵惠以廣東省第一高票,在家鄉東莞縣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1948年3月,當選為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同年6月,蔣介石提名王寵惠為司法院院長,石志泉為副院長,獲監察院投票同意[6]:55。翌年,國府遷台,他經香港台灣

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寵惠堂
司法院院長王寵惠墓碑與石階

1952年,王寵惠任東吳法學院董事長。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在台北病逝,享年76歲;死後安葬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後山墓園[7]。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行政大樓「寵惠堂」即是紀念王寵惠而得名。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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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瀛洲編:《困學齋文存》,中華叢書委員會,1957年。
  • 《憲法芻議》
  • 《譯德國民法》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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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寵惠1913年與元配妻子楊兆良結婚,於1917年育有一子王大閎,次年楊再度懷有一女嬰,但因難產去世於1919年5月。1920年冬��王寵惠經友人劉景山介紹結識天津籍的續弦妻子朱學勤,兩人於1922年11月26日訂婚、1927年11月17日在上海聖約翰大學禮拜堂結婚,時年王47歲、朱學勤26歲。[8]1981年8月,朱學勤辭世[9]後安葬於先夫王寵惠墓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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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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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2. ^ 浦薛鳳:《憶王寵惠博士及其英譯〈德國民法〉》,台灣《傳記文學》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3. ^ 浦薛風:《憶王寵惠博士及其英譯〈德國民法〉》,台灣《傳記文學》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4. ^ 高拜石 正中書局版 <新編古春風樓瑣記>(十一) P252
  5. ^ 5.0 5.1 5.2 5.3 5.4 5.5 5.6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編).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6. ^ 陳布雷等編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傳記文學出版社. 1978-06-01. 
  7. ^ 徐明松、倪安宇. 靜默的光 低吟的風 王大閎先生. 遠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中文(臺灣)). 
  8. ^ 蔡登山. 青史未老. 獨立作家-秀威出版. 2023. 
  9. ^ 黃文江, 郭偉聯, 劉義章. 法流十道——近代中國基督教區域史研究. 建道神學院. 201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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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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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游美同學錄·王寵惠》,出自《游美同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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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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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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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前任:
(創設)
司法總長
1912年3月-7月
繼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院長
1920年8月-1921年12月
繼任:
董康
前任:
董康
司法總長
1921年12月-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6月起羅文幹代理)
繼任:
張耀曾
前任:
黃炎培
教育總長(署理)
1922年8月-9月
繼任:
湯爾和
前任:
顏惠慶
代理國務總理
1922年7月31日-8月5日
繼任:
唐紹儀
前任:
唐紹儀
臨時國務總理
1922年9月19日-11月29日
繼任:
汪大燮
前任:
程克
司法總長
1924年1月-9月
繼任:
張國淦
前任:
黃郛
教育總長(未就任)
1926年5月-6月
繼任:
任可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前任:
(創設)
司法部部長
1927年7月-1928年3月
魏道明代理)
繼任:
蔡元培
前任:
(創設)
司法院院長
1928年11月-1931年12月
繼任:
伍朝樞
前任:
張群
外交部部長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繼任:
郭泰祺
前任:
(創設)
國民大會代表(廣東東莞選區)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繼任:
李揚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長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繼任:
謝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