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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允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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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允檀(1897年—1976年),字梅叔,男,湖北黃陂人,中華民國外交官,中國資深國際關係和國際法專家, 曾任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1918年畢業於北京大學, 後考取教育部公派留美資格, 先後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伊利諾大學求學,1926年獲博士學位[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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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29年 北伐國民革命軍武漢警備司令部秘書長,武昌中山大學教授,任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武漢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及國立武漢大學建校籌備委員等職。

中原大戰後離開國民政府。 1930年任河北省立法商學院政治系主任。 1933年任北京大學講師。 1935年獲邀重回國民政府,任國民政府外交部秘書,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專任委員。 1937年6月,任駐菲律賓馬尼拉總領事[2]。 1939年初回重慶。 1940年7月,任外交部條約司司長。 1940-1941年 2度兼任國家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

1942年,出任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公使中華民國駐洪都拉斯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公使。1948年,調任中華民國駐緬甸大使[3]。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伊始,他宣布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領導[4],同年5月,中華民國政府以「叛國投匪」的罪名將他列入通緝名單[5]

1950年1月率使館人員通電起義,同年夏回到北京,旋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外交部顧問,與周鯁生、梅汝璈、陳翰生並稱為國務院外事四大顧問,提供國際法,條約審核的專業分析和評估。並擔任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 1964年9月,因1927年國共分裂時期武漢軍政府清共歷史問題被關押,被長期監禁着。 1976年7月末唐山大地震後,被遷居地震棚,感染了肺炎,於8月10日辭世,終年79歲。 1979年8月9日,中央統戰部、外交部在北京為塗允檀舉行了骨灰安放儀式。 10月,外交部政治部發出通知,"根據我黨對原國民黨起義人員的一貫政策,此案(按:指塗允檀因歷史問題被判刑關押一案)經統戰部報經國務院批准,按起義人員對待,應予平反撤銷原判,恢復其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銷1966年度對塗允檀判刑的刑一字第2號判決"。至此塗允檀冤案徹底平反。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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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范瑞珍, 育有塗光熾,塗光涵,塗光楠三子,三子皆留學於美國,1950年代初回到大陸。 續弦殷琰,為民國浙江省杭州高等法院院長殷汝熊幼女

長子塗光熾是中國地球化學奠基人,知名地質學岩礦科學家,中國科學院地學部主任,中科院院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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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历届全国政协委员人名辞典. 北京: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6: 286. ISBN 978-7-5078-1374-6. 
  2. ^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 (1912-2000). 台北市: 鼎文書局. 2004: 39 [2024-09-13]. ISBN 978957454405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13). 
  3. ^ 涂允檀大使卽將赴緬履新. 南洋商報 (新加坡). 1948-01-24 [2024-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13). 
  4. ^ 涂允檀電呈中央誓言効忠人民政府周恩來令駐外使領保管財產. 南洋商報 (新加坡). 1950-01-08 [2024-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13). 
  5.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