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门槛
原创性门槛(英文:Threshold of originality)是源自英美法系的一个著作权法概念,用来检验某一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要件[1][2],其要求作品需为作者独立完成,具备最低程度的创意,不能是单纯复制自既有作品。只要一件作品具备最低程度的创意,即可达到原创性门槛而获得保护[3]。此外部分地區的原創性門檻還要顧及作品利用價值和商業價值。
缺乏原创性的作品虽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仍可依据商标法或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又或者依据普通法中的假冒行為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字体及几何图形
[编辑]在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一案及一份国会报告(House Report No. 94-1476)中,字体的设计被认为无法获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在本案的裁决中法院指出:[4]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虽然很具有吸引力,但没有什么特殊的设计或者其他的特色,能让其单独作为一项作品而存在。这不过是为了发挥一定的功能普通形状的酒瓶罢了。 现在来察看瓶身上的标签。地区法院也认为 Ets-Hokin 的照片是衍生作品。我们也说过“仅能获得商标法保护而不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印刷品或标签,是无法提起著作权侵犯之诉的”。虽然标签的“图像”一般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上面的“文字”所组成的图像,除非这些文字有助于说明或附属于其附带的图像,也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此处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标签只有文字,没有任何图像。
机械创造的作品
[编辑]在机械创造的作品中,“很有可能存在著作权……因为‘只要有那么一点人格就能保证原创性的存在。’”[5] 但在美国著作权法当中,Stephen M. McJohn 写道:
著作权被限定在“有作者的作品”当中。这似乎意味着要有一个人,在满足创造性的条件下创造了该作品。如果一个作品是完全由机器创造的,那可能会因为没有“作者”而丧失著作权的保护。 [6]
此处就浮现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判定一个作品到底是完全由机器随机创造的,还是其创作过程当中有那么一丁点的人为因素,使得该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美国的国会科技评估办公室认为,这个问题要取决于是否能将电脑与其他工具区分开,作为作者之一。[7][8] 美国版权局的看法是,“要能够满足注册版权的条件,一件作品必须是人类创造的。机器创造,或完全没有人为因素参与的随机创造作品,无法进行注册。”[9]
参考来源
[编辑]- ^ 从"大黄鸭"谈作品原创性与创造性. www.sipo.gov.cn. [2017-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8.
- ^ "銀幣侵權第一案"一審宣判停止侵權賠償道歉. zscq.eastday.com. [2014-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4).
- ^ 淺析衍生著作保護問題–以美國法為借鏡 (2011年10月). www.saint-island.com.tw. [2018-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225 F.3d 1068 (9th Cir. 2000)
- ^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36 F. Supp. 2d 191 (S.D.N.Y. 1999)
- ^ McJohn, Stephen M. Copyright: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Aspen Publishers Online. 2006: 20 [2014-03-01]. ISBN 978-0-7355-5287-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7).
- ^ U.S. Congress,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Age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OTA-CIT-302 72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April 1986).
- ^ Acosta, Raque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Authorship Rights. JOLTdigest.com. 2012-02-17 [2013-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4月29日).
- ^ See Compendium II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503.03(a)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