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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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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知名權(英語:Personality rights)大致上包含兩項權利:公開發表權(英語:Publicity Rights)——拒絕自己的影像或其他類似的代表性物���未經同意或簽約就被作為商業用途的權利,類似商標的權利;隱私的權利——拒絕自己身份未經同意就被公開的權利。

中華民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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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名譽,指個人身分、能力、學識、職業與家庭等,影響人格尊嚴形成的各種評價,或稱為人的第二生命,在中華民國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列為一般人格權受保護,中華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護但可以使用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利概括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雖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權利,但涉及個人名譽、隱私與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得為合理限制。[1]

妨害名譽章法見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不論事實與否之抽象謾罵;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2]

誹謗章法見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其中不罰的條件是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3]

誹謗罪不罰的部分是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不友善言論與行為。

誹謗罪處罰的部分是內容屬於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謾罵,則有可能觸犯誹謗罪。[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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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09 號.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0-07-07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0) (中文(臺灣)). 
  2. ^ 2.0 2.1 案例(2 )網路上不得誹謗他人名譽.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4) (中文(臺灣)). 
  3.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4) (中文(臺灣)). 
  4. ^ 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具參考價值裁判要旨-04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2021-01-22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4)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