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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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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9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9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9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抵銷以當事人互負之債務為限對於一合夥人之債權不能以與所欠合夥債務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