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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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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治安部廳舍

滿洲國警察為記述滿洲國警察制度的條目。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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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奉系軍閥治理滿洲時,雖擁有警察制度,不過因為警察素質低落而飽受惡評。

滿洲國建立後於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於中央設置警務司,負責統括滿洲國内全體警察。

並於各設置警務廳,首都新京特別市首都警察廳奉天市哈爾濱警察厅安東市撫順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錦州市佳木斯市營口市警務處,1938年底县警务局改为市、縣、旗警務科,县以下在重要城镇设立“警察署”,警察署下设若干派出所。哈尔滨警察厅办公建筑于1948年10月10日被改为“东北烈士纪念馆”正式开馆,1999年1月10日称为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哈尔滨市Ⅰ类保护建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职能警察
  • 特务警察
  • 外事警察
  • 治安警察
  • 交通警察
  • 刑事警察
  • 劳务警察
  • 海上警察隊擔任海上警察工作。
  • 设“森林警察”大队负责讨伐东满、北满的东北抗日联军
  • 设国境警察本队、国境警察队、国境警察骑兵队。1938年国境各县警务科与国境警察合并改称国境警察队。
  • 各铁道局警务处下设“铁路警务段”,由段长、副段长主持全段警务;段内设庶务系(主管文秘、人事、财物、教育、总务)、警察系(主管特务、情报、司法、保安)、警备系(主管保卫、训练、装备、讨伐)、爱路系(主管护路、宣传、宣抚、爱路)、外勤监督(主管警乘、直辖:线路巡察、押车、水源地、看守仓库、车站的外勤分派),各系由主任主持;警务段下设若干警务分所。1937年底,伴随“治外法权”废除,1938年1月1日满铁铁道总局警务局正式移交满洲国政府改为“铁道警护总队总监部”驻奉天,总监先后为三浦惠一、烟中金二、藤井贯、濑谷启,内设总务处、警务处(内设特务系)、警察处;原本隶属奉天、锦州、吉林、牡丹江、哈尔滨、齐齐哈尔铁道局的警务人员被整体剥离到满洲国治安部,铁道局警务处改为铁道警护队本部;各铁路警务段改为铁道警护队,下设警护分所。[1]1944年3月军事化改革,警护总队改组为警护军司令部(设在奉天),铁道局警护本队改为铁道警护旅,各铁道警护队改为铁道警护团。各警护分所改为警护分团。
  • 设“卫生警察”负责卫生检查、禁烟、妓女管理。
  • 设经济保安警察,掌管一切经济统制,如粮食配给,油盐配给、烟、酒、茶配给,棉布配给等,每月一次经济大搜查。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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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32年(大同元年)3月 於滿洲國民政部設置「警務司」,各省設置警務廳。警务司长为甘粕正彥尾吉五郎。1932年接收原张学良治下“各市县旗公安局的警察官、公安队和保安队队员而来,约有9万余人”。
  • 1932年(大同元年)6月 於新京設置首都警察廳
  • 1934年(康德元年)3月 轉行帝制,愛新覺羅溥儀即帝位。
  • 1937年(康德4年)7月 原军政部和民政部警务司合并组建治安部。警務司改由滿洲國治安部管理。警务司长佐涩古三郎
  • 1937年(康德4年)12月 取消大日本帝國治外法權
  • 1937年末,警察系统有中国人70256名,日系人有7480名,合计77364名。
  • 1937年12月28日在关东军司令部第二课的建议下成立“���央保安局”,职责对内部的各级官员实行内部监听监控,实施内部保卫,避免反日反满势力渗透破坏;对外则是打击地下反满抗日组织和团体,肃清国共两党及苏联等敌对势力。
  • 1939年(康德6年)12月 制定《警察綱領》。治安部警察总局局长兼任中央保安局局长;各省警察厅厅长兼任各省保安局局长。在职责权限安排上,警察系统的特务科担任对外防谍事务,而保安局则是在军政内部负责防谍事务(即甄别),另外保安局负责向苏联和外蒙古派遣间谍。1944年,由于国际形势变化,保安局停止向苏联外蒙古派遣间谍。1945年保安局裁撤,其工作由宪兵队接管。
  • 1940年为强化国境警察机构,把国境监视队、警务局、警察署合并为国境警察本队。沿边各村屯均有警察小队进驻。
  • 1942年通过《治安维持法》,取代了1932年的《暂行惩治盗匪法》
  • 1943年(康德10年)4月 廢除治安部,改为军事部。从原治安部剥离的警务司改为国务院总务厅直管的警务总局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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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司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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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康德7年)時

  • 參事官室
  • 警務科
    • 總務股、人事股、經理股、企劃股
  • 警備科
    • 警備股、防空股、通信股、銃器股
  • 特務科
    • 特務股、思想股、檢閱股
  • 保安科
    • 保安股、交通股、經濟保安股
  • 刑事科
    • 刑事股、防犯股
  • 教養科
    • 教養股、教材股
  • 兵事恩賞室

警務總局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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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康德10年)時

  • 官房
    • 參事官室、總務科、經理科、教養科、兵事恩賞室
  • 警務處
    • 警備科、防空科、通信科、保安科、刑事科、經濟保安科
  • 特務處
    • 特務科、特高科、外事科、

満洲國警察的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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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长(含)以上为警官。

滿洲國警察 日本警察
警務司長 警察廳長官
首都警察廳長 警視總監
警察廳次長 警視監
警正總長 警視長
警正 警視正
警佐 警視
警尉 警部
警尉補 警部補
警長 巡查部長
警士 巡査

警察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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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警察於1939年12月制定全體警察的行動規範警察綱領

  • 警察官須為王道具現之先驅
  • 警察官須為民族協和之中核
  • 警察官須崇尚義勇擁護正義
  • 警察官須尊重紀律融和團結
  • 警察官須恪守誠實完成責任
  • 警察官須持身廉潔公平無私
  • 警察官須努力修養陶冶人格

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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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服夏装为草黄色,冬装为黑色。戴大盖军帽,后改戴日本式战斗帽(前面齐眉,后面露出后脑勺最突出处)。上衣:冬季黑色,夏季草黄色。式样为立领对襟式,衣前上下各有贴袋两个,单排五粒金色金属扣。警裤:质地同上衣,警长以下配布制裹腿穿皮鞋,警尉补以上配皮制、呢子裹腿或大马靴。警察的帽徽样式为茶褐色桃形,金色高粱围绕着一个黄色盾牌,盾牌上有红蓝白黑四色的四角星,其颜色出自红蓝白黑满地黄国旗。

警衔自下而上为:警士、警长、警尉补、警尉(1937年前称巡官)、警佐、警正。

警察大盖帽的帽墙上的警衔标志:帽带为黑色皮制。冬季黑色,夏季草黄色,中缀警务司帽章。帽墙上按简任、荐任、委任三级各附三条、二条、一条金线。

警察常装袖章:袖线冬季用蓝色,夏季用黑色。按简任、荐任、委任三级各附三条、二条、一条袖线,下附该员阶级所含的梅花徽。

警服肩章为横式,质地为呢料,底板为该季衣色,外缘裹以金丝,按警阶具体分为: 警士:一枚梅花星章 警长:二枚梅花星章 警尉补:肩章中央附金色纵线一条,上缀一枚梅花星章(注:1945年后改为事务警尉) 警尉:肩章中央附金色纵线一条,上缀二枚梅花星章(注:1945年后改为监督警尉) 警佐:肩章中央附金色纵线一条,上缀三枚梅花星章 警正:肩章为满地金,上缀一枚大型梅花星章[2]

警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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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洲国中央警察学校:1932年6月,颁布《中央警察学校官制》,1932年12月在新京正式成立中央警察学校,设在长通路陆军监狱(后为长春监狱),还在长通路原沙俄驻长春领事馆设立新京警察官练习所。警务司长兼任兼任校长,第一任校长甘粕正彦。1935年7月开始在新京市南岭小街大同学院东北部修建新校舍,1938年建成后迁入(现为“长春市历史建筑”)。1943年4月在中央警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了高等警察学校

1932年在奉天、哈尔滨、齐齐哈尔和承德分别设立了警察官练习所。设本科、别科(讲习科)和普通科三科,另外别设研究科。1934年各地的警察官练习所均更名为“地方警察学校”,此后在延吉、佳木斯、黑河、锦州、安东等省会城市均设立了地方警察学校,而在各省又设立基层警察训练所。形成了三级警察教育体制。1943年4月各地方警察学校整合为“第一至第七警察学校”,不在归各省警察厅管辖,均由高等警察学校监管。其中原新京地方警察学校改为满洲国第一警察学校,其余在奉天、哈尔滨、吉林、安东、齐齐哈尔和兴安依次为“第二至第七警察学校”。

  • 新京地方警察学校/第一警察学校
  • 奉天警察官练习所/奉天省地方警察学校/第二警察学校:地点在沈阳大西门外往南不远的胡同里,原张作霖省政府所在地。
  • 吉林警官练习所/吉林省地方警察学校(驻地今吉林市朝鲜族中学)/中央第三警察学校
  • 哈尔滨警察官练习所/哈尔滨地方警察学校/第四警察学校
  • 安东省地方警察学校/第五警察学校:在元宝山下现丹东市第一医院住院部。
  • 齐齐哈尔警察官练习所/齐齐哈尔地方警察学校/第六警察学校
  • 兴安警察学校/第七警察学校
  • 延吉地方警察学校
  • 通化省地方警察学校
  • 牡丹江地方警察学校
  • 佳木斯地方警察学校
  • 黑河省地方警察学校
  • 锦州省地方警察学校
  • 热河省地方警察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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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潘启贵:“伪‘满洲国’罪恶统治的一个侧面——记‘七七’事变后铁路警察的扩充及其强化”,发表于:《抗日战争史及史料研究(一)——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学术会议论文集》,1995年,第249-257页。
  2. ^ 来源:搜狐网. 伪满警察制度和伪满军队历史. 搜狐网. 2017-12-18 [2018-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中文(简体)). 

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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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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