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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部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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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南京刑部尚書

明朝刑部尚書,是明朝六部刑部的最高級長官,別稱“大司寇”,負責掌管全國的刑名、徒隸、勾覆、關禁等政令,為正二品[1]永樂遷都後,明朝設置南京六部,其實“南京刑部尚書”以及其他五尚書等職位,多為虛銜,多為參贊機務或養清望閒職之所,重要性已無關政體本身[2]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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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刑部。洪武六年,增设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各一人,并在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这四个部门各设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均隸屬中書省。洪武八年,因事務繁重,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罷黜宰相中書省[3],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屬六部,并各設尚書、侍郎各一名。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永樂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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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72):“刑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正統六年,十三司俱增設主事一人。成化元年增設四川、廣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後革。萬曆中,又革湖廣、陝西、山東、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獄司,司獄六人,從九品。尚書,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侍郎佐之。”
  2. ^ 明史》(卷111):“自洪武十三年始.成祖遷都,南京止設侍郎.仁宗乃有尚書、都御史而未備.備官自孝宗始.其權位重者曰參贊機務,憲宗後乃專屬之兵部.然累世承平,履其任者,惟養清望而已,無關政本……”
  3. ^ 明史》(卷72):“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4. ^ 明史》(卷72):“洪武元年置刑部。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設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部���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門主事各二人,尋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部各設官,如戶部之制。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永樂元年以北平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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