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检察厅对于县知事判决案件均可声明控诉至其上诉期间应依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计算并除去在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