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事件

台灣政治示威活動

桥头事件,为发生于民国68(1979)年1月22日于中华民国高雄县桥头乡(现在的高雄市桥头区)的示威游行活动,为国民政府在台湾实施戒严三十年以来第一次的政治示威活动[1]

事件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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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67年(1978年)8月,当时的前高雄县长余登发与其子余瑞言被政府指称涉及“匪谍吴泰安事件”遭情治单位逮捕,罪名是‘知匪不报’、‘为匪宣传’,被求处重刑有期徒刑八年,当时引发社会的不满与党外人士的反弹,抗议国民党政府政治迫害。党外方面认为,国民党政府逮捕余登发是为了阻止党外人士的全国串连活动。国民党政府逮捕余登发父子的事件激发了党外势力的团结。当时知名的反对运动领袖人物如许信良黄信介陈菊陈婉真胡万振何春木张俊宏曾心仪等人便前往余登发的故乡桥头乡进行游行活动,要求释放余登发父子。

游行队伍早上从高雄县桥头乡出发,下午转到凤山,发传单、贴标语,然后汇集到高雄火车站前的广场。游行总策划人为施明德。这次行动吸引了各地的党外政治青年,汇成一股有组织力的洪流,它对国民党的对抗是正面、直接的,已隐然有了政党的雏形。事后,国民党将参与声援游行队伍的桃园县长许信良,以监察院所提“弹劾案”为名,移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2],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引用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以许信良“违背其誓言,又不尽忠职守,其违背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及宣示条例,亦甚明显”,处休职二年[3][4]。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是训政时期特别权力关系产物[5]。2014年5月27日,监察院再度援引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弹劾谢清志[6]。1979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至2015年判决仍称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为“自有特别权力关系以来,公务员服务法之帝王条款”,以此惩戒前台南市长赖清德[7]

此举再度激怒了“美丽岛”社团。他们决定采取一致的谴责与对抗行动,签署了“党外人士为许信良休职案告海外同胞书”,终于导致了美丽岛事件的爆发。

余登发父子后被释放;而时任桃园县长的许信良由于参与桥头示威游行活动,被中华民国台湾省政府停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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