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事件
桥头事件,为发生于民国68(1979)年1月22日于中华民国高雄县桥头乡(现在的高雄市桥头区)的示威游行活动,为国民政府在台湾实施戒严三十年以来第一次的政治示威活动[1]。
事件起源
编辑民国67年(1978年)8月,当时的前高雄县长余登发与其子余瑞言被政府指称涉及“匪谍吴泰安事件”遭情治单位逮捕,罪名是‘知匪不报’、‘为匪宣传’,被求处重刑有期徒刑八年,当时引发社会的不满与党外人士的反弹,抗议国民党政府政治迫害。党外方面认为,国民党政府逮捕余登发是为了阻止党外人士的全国串连活动。国民党政府逮捕余登发父子的事件激发了党外势力的团结。当时知名的反对运动领袖人物如许信良、黄信介、陈菊、陈婉真、胡万振、何春木、张俊宏、曾心仪等人便前往余登发的故乡桥头乡进行游行活动,要求释放余登发父子。
游行队伍早上从高雄县桥头乡出发,下午转到凤山,发传单、贴标语,然后汇集到高雄火车站前的广场。游行总策划人为施明德。这次行动吸引了各地的党外政治青年,汇成一股有组织力的洪流,它对国民党的对抗是正面、直接的,已隐然有了政党的雏形。事后,国民党将参与声援游行队伍的桃园县长许信良,以监察院所提“弹劾案”为名,移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2],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引用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以许信良“违背其誓言,又不尽忠职守,其违背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及宣示条例,亦甚明显”,处休职二年[3][4]。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是训政时期特别权力关系产物[5]。2014年5月27日,监察院再度援引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弹劾谢清志[6]。1979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至2015年判决仍称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为“自有特别权力关系以来,公务员服务法之帝王条款”,以此惩戒前台南市长赖清德[7]。
此举再度激怒了“美丽岛”社团。他们决定采取一致的谴责与对抗行动,签署了“党外人士为许信良休职案告海外同胞书”,终于导致了美丽岛事件的爆发。
余登发父子后被释放;而时任桃园县长的许信良由于参与桥头示威游行活动,被中华民国台湾省政府停职。
参考资料
编辑- ^ 八卦寮文教基金会. 橋頭事件40週年》高雄橋頭事件及吳泰安匪諜叛亂案. 新头壳newtalk.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2).
- ^ 美丽岛事件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4-08-17.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鑑字第5016號議決書(民國68年6月29日),監察院公報第1198期,頁15483-15484 (PDF).
- ^ 许信良惩戒文
- ^ 张镜影. 行政法論. 台北. 1959: 页109 [2024-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6).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2995號公懲議決書,第12頁. [2024-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5).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339號公懲議決書,頁53,邊碼230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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