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8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Jusjih留言 | 贡献2007年3月23日 (五) 05:45的版本 (來自司法院網站)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大理院統字第182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2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案件省長僅得認為有疑誤時飭令再審或派員會審或提交高等審判廳覆審並無自行改判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