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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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军事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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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60年1月19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60年5月19日 |
缔约方 | 美国 日本 |
引文 | 11 U.S.T. 1632; T.I.A.S. No. 4509 |
语言 | 英语 日语 |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之间互相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日语: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にほんこくとアメリカがっしゅうこくとのあいだのそうごきょうりょくおよびあんぜんほしょうじょうやく Nihon-koku to Amerika-gasshūkoku to no Aida no Sōgo Kyōryoku oyobi Anzen Hoshō Jōyaku,英语: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简称《美日安保条约》或《安保条约》,为美国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安全互助条约。此条约宣示两国将共同维持与发展武力以抵御武装侵略,且同时也将一国受到的攻击认定为对另一国的危害,也包括美军驻日的条文。此条约在冷战时期强化了美日关系,也包括了后来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经济合作的条款。该条约用以取代1951年的美日旧安保条约。
详细内容
[编辑]早在1951年签订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1],为美日安保关系提供了初始基础,也是日本在盟军占领期结束后取回完整主权时所签订的重要条约。
1959年,日美两国开始协商修改安全条约。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条约在华盛顿特区签订。1960年2月5日,此条约送交日本国会批准时,曾激起关于美日关系的激烈辩论,并在左派反对党的竭力反对下引发议会暴力事件;最后日本众议院终于在1960年5月20日在自民党占多数的情况下,强行通过承认此条约。在野社会党代表曾联合抵制众议院会期,并尝试阻止执政自民党的国会议员进入众议院,但警察强行将之驱散。在这之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左派学生和工会示威运动,是为安保斗争,使得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决定取消原定访问日本的行程。日本参议院未在众议院承认后的30日内投票表决,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条约自动通过,而时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条约通过后辞职。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 美日安保条约 第五条[2]
在此条约双方同意需共同承担维持和发展抵抗军事攻击能力的义务,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受到军事攻击双方将相互协助。有一点已经了解,就是日本无法协防美国,因为日本国宪法禁止派遣军事部队至海外(第九条)。尤其是宪法禁止日本维持陆、海、空军,并且宪法也明确指出日本人民放弃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选项。若美国在日本领土外遭到攻击,日本为了防卫美国,将不受日本国宪法上任何禁止境外军事行动的限制。这此后造成日本是否可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争议。此新条约的范围并未包括琉球列岛,但一条附加备忘录明确指出若该列岛遭受军事攻击,双方政府将进行协商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与1952年的安全协定不同,此条约是十年期限,在这之后可由任一方在一年的预先通知下废除。
条约的第六条包含了关于驻日美军部队状态的协议,具体规定供他们使用的设施和地区,以及这些设施所雇用的日本国民。经同意的备忘录内指明,关于在驻日美军的任何重大改变之前,以及在将日本基地用为与防御日本无关的战斗任务之前,必须先和日本政府协商。备忘录也涵盖驻日美军在日犯罪时,两国的司法管辖权。
影响
[编辑]1952年的安保援助协约最初包括一个军事援助计划,为日本的必要国防能力提供资金、原料和维修的取得管道。虽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获得美援,但此协约继续运作为购买生产许可合约的管道,以确保两国武器的资讯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机密资料,包括国际情资报告和机密技术资讯。
安保条约的通过,巩固了执政自民党在往后三十年的执政基础及地位,使自民党得以在美日同盟的稳定保障下,巩固并推动日本经济的发展。
安保条约的通过,亦导致左派反对党社会党的分裂。社会党的对美立场在安保斗争中分裂,不少社会党议员因不满在安保斗争时期,党内左派涉联同反美的日本共产党联手合作反对安保,过份反美及亲近社会主义阵营,会危及日本的国家安全,因此部分右派社会党议员脱离社会党,另组民社党。民社党支持日美安保条约,使支持安保的力量在此后数十年维持多数,巩固日美同盟。而在野阵营亦继续分裂,公明党等新政党在此背景中成立。
美日安保条约允许并让美国在日本军事基地的合法化,安保条约也给美国日后将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交给日本做好了铺路的准备。
尖阁诸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编辑]2014年4月25日,时任美国总统欧巴马访问日本、并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举行首脑会谈。美日两国在会谈后发表联合声明[3],针对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声明称“包括尖阁诸岛(即钓鱼台列屿)在内,适用于所有处于日本施政权之下的区域。”[4]。
美国表示不会对尖阁诸岛岛屿的主权作出表态,但由于美国目前承认日本拥有其行政管理权,因此表明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岛屿[5] [6]。
2018年,时任美国总统川普在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来访会谈后,白宫在晚间发布的新闻说明中提及川普与安倍确认尖阁诸岛(钓鱼台列屿)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7]
2022年1月6日,美日进行“2+2”部长级线上会议,会后声明提及美国重申对于日本的支持,“反对任何旨在改变现状或破坏日本对尖阁诸岛管理的单方面行动”("opposing any unilateral action that seeks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or to undermine Japan’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enkaku Islands"),两国并“重申《条约》第五条适用于尖阁诸岛”("reaffirmed that Article V of the Treaty applies to the Senkaku Islands")[9]。
相关题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文献资料:日美安全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人民网
- ^ 人民网: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1960年1月19日于华盛顿). [2014年1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3月29日).
- ^ [日米共同声明:アジア太平��及びこれを越えた地域の未来を形作る日本と米国│外務省. [2017-0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3). 日米共同声明:アジア太平洋及びこれを越えた地域の未来を形作る日本と米国│外務省]
- ^ 2014年奧巴馬訪日白宮發表日美聯合聲明. [2014-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26).
- ^ 美国务卿希拉里称钓鱼岛适用日美安保条约. [2014-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2).
- ^ 美国务卿重申钓鱼岛适用日美安保条约 近期访俄. [2014-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2).
- ^ 川安會 白宮重申釣魚台適用美日安保. TVBS. 2018-04-19 [2021-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1) (中文(台湾)).
- ^ 拜登称钓鱼岛为《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适用对象-中新网. www.chinanews.com. [2020-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0).
- ^ Joint Statement of the U.S.-Japan Secu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 (“2+2”).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22-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来源
[编辑]- Fukumura, Y. (2007). "Okinawa: Effects of Long-term US Military Presence". Retrieved from genuinesecurity.org on 6 August 2010.
- Japanese Communist Party (February 2000). Problems of U.S. Military Bases in Okinawa Japanese Communist Party".
- Packard G. (2010). "The United States-Japan Security Treaty at 5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oreign Affairs :92–103. Retrieved from: Military & Government Collection, August 2, 2010.
- Sumida, Chiyomi (27 November 2009) "Futenma Questions and Answer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tars and Stripes.
参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日米安全保障体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外务省
- 日米同盟:未来のための変革と再编(仮訳)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外务省
- 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众国との间の相互协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现行安保条约) -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田中明彦研究室
- 日米地位协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同上
- 日米防卫协力のための指针(旧ガイドライン、日米安全保障协议委员会が了承した防卫协力小委员会の报告)、1978年(昭和53年)11月28日阁议了解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同上
- 日米防卫协力のための指针(新ガイドライン)、1997年(平成9年)9月23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同上
- 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众国との间の安全保障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旧安保条约) - 同上
- 安保破弃中央実行委员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