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56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Jusjih留言 | 贡献2007年3月8日 (四) 14:28的版本 (來自司法院網站)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大理院統字第156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6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補充條例之懲戒請求權專屬於行親權之父或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