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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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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6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7號解釋》
院解字第3168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解第一第四兩段並未變更,惟鄉鎮長當選並應選為縣參議員後兼任原職,於其職權之行使不無妨礙,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