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1號解釋:修订间差异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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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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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六) 03:20的最新版本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一)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之沒收,非行政罰,已見院字第二七一二號解釋。
(二)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餘糧,經糧食主管機關規定應陳報而不陳報者,如其所餘超過三個月以上之需要量,得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