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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1號解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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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差异)

2010年5月1日 (六) 03:20的最新版本

院解字第374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742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之沒收,非行政罰,已見院字第二七一二號解釋

  (二)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餘糧,經糧食主管機關規定應陳報而不陳報者,如其所餘超過三個月以上之需要量,得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