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677号决议

2676(202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677(2023)号决议
S/RES/2677(2023)
2023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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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81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第2677(2023)号决议

2023年3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928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南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重申坚定致力于南苏丹共和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并回顾互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等原则的重要性,

申明安理会支持2018年《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重振协议》),

强调指出和平进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可行,敦促毫不拖延地全面执行《重振协议》和《关于以和平与民主方式结束重振协议过渡期的路线图协议》,关切地注意到《重振协议》推迟执行,导致必须将过渡政治安排再延长两年,

欢迎在执行第2625(2022)号决议第9段规定的优先措施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继续为重新指定的平民保护点提供安全保障,启动常设制宪进程,确保南苏丹特派团有更大的行动自由,第一阶段必要的联合部队人员毕业,

表示深为关切所有形式暴力继续加剧,延长了该国大部分地区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危机,谴责冲突方调动武装团体并鼓励叛逃,包括鼓励政府部队和武装反对派团体成员叛逃,还认识到南苏丹的族群间暴力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与南苏丹前内战行为体在首都从事的全国范围暴力和腐败存在关联,鼓励南苏丹特派团与南苏丹当局协调,继续支持和保护社区主导的和平对话进程,以加强当地社群的参与、赋权和民族和解,

确认秘书长2023年2月22日的报告(S/2023/135),其中请政府和各方为尼罗河走廊沿线畅通无阻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提供便利,以便能够向最弱势者提供服务,秘书长在报告中敦促充分考虑该走廊在促进南苏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潜力,并建议南苏丹特派团在这一努力中视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表示赞赏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在推动南苏丹和平进程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欢迎伊加特及其成员国、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非洲联盟(非盟),包括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非盟和安会),联合国以及该区域各国作出承诺和努力,继续与南苏丹领导人互动协作以应对当前的危机,鼓励他们继续积极互动,

欢迎圣艾智德团体恢复主持《重振协议》签署方与非签署方之间的政治对话,鼓励所有当事方继续努力和平解决争端,以便实现包容、可持续的和平,

鼓励南苏丹政府继续与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互动接触,以加强国际上对南苏丹建设和平目标的支持,

强调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监测和核查机制)需要迅速、透明地评估违反行为,鼓励伊加特就此类报告采取行动,并迅速与安全理事会分享这些报告,注意到非洲联盟、伊加特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要求必须追究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各当事方的责任,呼吁成员国向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及监测和核查机制提供政治、后勤和财政支持,从而提高其业务能力,并加强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成员国与该国政府的外交接触,以便在记录到侵犯行为时,敦促采取行动追究责任,

表示严重关切不断有关于南苏丹境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报告,包括秘书长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南苏丹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S/2023/99)和与冲突有关性暴力问题(S/2022/272)报告中所载调查结果,即冲突方基于据认为的政治派别对南苏丹平民使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作为一种策略,包括使用强奸和性奴役进行恐吓和惩罚,并以此作为针对族裔群体成员的战略的一部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在《重振协议》签署后仍持续存在,2022年3月南苏丹人权状况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南苏丹境内与冲突有关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的报告对此有所记录,注意到南苏丹各当事方通过实施应对冲突中性暴力问题行动计划取得一些进展,着重指出及时进行开展调查以支持追责并向包括与冲突有关性暴力在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幸存者和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表示严重和紧迫关切220多万人境内流离失所,人道主义危机持续不断,据《2023年南苏丹人道主义概况》统计有940万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而且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估计有770万人在2022年年中面临严重粮食不安全状况,一些地区可能发生饥荒,回顾其第2417(2018)号决议,其中认识到需打破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和粮食不安全之间的恶性循环,谴责非法拒绝人道主义人员接触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并强调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可构成战争罪,强烈谴责一切针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设施的袭击,此类袭击在2022年造成9人死亡、2023年1月以来造成5人死亡,还谴责所有各方阻挠平民和人道主义行为体接触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严重关切征税和非法收费做法妨碍在全国各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赞扬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合作伙伴和捐助方努力为民众提供紧急和协调一致的支持,

强烈谴责所有当事方,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部队的一切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以及煽动实施这些侵权违法行为,包括在西赤道州坦布拉以及最近在琼莱州、团结州和上尼罗州的此类行为,还谴责对意见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严厉限制,骚扰南苏丹特派团和民间社会以及新闻工作者、人权维护者、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以他们为攻击目标并对他们实行检查的行为,强烈鼓励所有当事方为这些群体创造安全、有利的环境,还强调南苏丹政府负有保护其民众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危害的首要责任,表示关切的是,虽然《重振协议》已经签署,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等违法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可能构成国际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重申亟需消除南苏丹境内有罪不罚现象,将所有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表示严重关切《重振协议》第五章所要求过渡期正义机制的建立出现拖延,

强调《重振协议》第五章所述过渡期正义机制,特别是联合国授权的南苏丹人权状况委员会所作努力,对于消除有罪不罚现象、推动问责、促进民族和解及愈合创伤并确保可持续和平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确认南苏丹司法机构启动了性别暴力和少年法院,此外设立了流动法院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包括族群间暴力、涉及杀戮和强奸的侵犯践踏人权行为,确认南苏丹政府已批准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还确认南苏丹政府就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进行了全国协商,鼓励它继续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切实协商,包括使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以及将青年、受害者、残疾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南苏丹难民纳入其中,强调期望所有关于侵犯和践踏人权的可信报告都能得到任何南苏丹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重振协议》所设机制的应有审议,强调必须确保追究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表示严重关切根据可信报告,可能发生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强调指出必须收集和保存证据,最终供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和其他问责机制使用,鼓励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着重指出,任何当事方对南苏丹特派团的任何阻扰,包括限制南苏丹特派团人员行动自由、袭击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制约特派团行动,包括限制巡逻和限制南苏丹特派团努力开展监测人权状况等活动,都不可接受,

回顾安理会第2117(2013)号决议,表示严重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积累和滥用对南苏丹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还表示关切非法贩运和转用各类军火及相关物资破坏法治,有可能破坏国际人道法得以遵守,可能妨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并产生广泛、不利的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后果,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第2428(2018)号决议通过并经第2471(2019)2521(2020)2577(2021)2633(2022)号决议延长的措施,回顾指出,可对那些直接或间接负责、共谋或参与威胁南苏丹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动或政策的个人或实体进行指认并实施定向制裁,还回顾安理会愿意实施定向制裁,强调指出有效执行制裁制度包括旅行禁令措施极为重要,邻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这方面发挥重大作用,鼓励为进一步加强合作而努力,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考虑调整措施,包括修改、暂停、取消或加强措施以应对局势,

强调,要消除有碍全面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包括第2242(2015)号决议)的持续障碍,就必须执着致力于性别平等、增强妇女权能、妇女的参与和人权、协调一致的领导、一致的信息和行动及支持,以推动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各级决策和领导,

肯定南苏丹政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重要意义,欢迎南苏丹政府延长《制止和预防所有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全面行动计划》,欢迎“确保因冲突中性暴力而出生儿童的权利和福祉行动呼吁”获得认同,

欢迎南苏丹加入四项国际公约并通过成为法律:㈠《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表示严重关切南苏丹残疾人的艰难困境,包括被遗弃、遭受暴力和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强调有必要确保人道主义对策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土地退化、粮食不安全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南苏丹人道主义局势和稳定的不利影响,呼吁政府与当地社区和环保团体协作应对这些挑战,强调南苏丹政府和联合国有必要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管理战略,以便为与这些因素有关的方案提供参考,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

强烈敦促南苏丹政府与南苏丹特派团和人道主义国家工作队开展协调,解决洪水肆虐以及包括本提乌在内各地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缺乏水管理、环卫和个人卫生设施等服务的问题,

指出,联合国业务支助部的环境战略(第二阶段)强调要对资源进行妥善管理而且特派团要留下良好足迹,并确定了在特派团扩大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强化安全和保障,节约费用,提高效率,使特派团受益的目标;

赞扬南苏丹特派团的工作,表示深切感谢南苏丹特派团维和人员以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行动,在充满挑战的环境中执行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

认识到战略沟通对维持和平行动至关重要,承认有效利用战略沟通对南苏丹特派团有效执行任务至关重要,强调需要继续提高南苏丹特派团的战略沟通能力,以保持特派团实现其保护、政治和人道主义目标的能力,欢迎秘书长致力于按其“以行动促维和+”计划所述,将战略沟通活动纳入包括南苏丹特派团在内各个特派团的规划和日常业务决定的主流,

欢迎秘书长致力于严格实行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已采取各种措施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同时表示继续关切关于南苏丹境内维和人员和其他联合国人员据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指控,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21年7月15日的选举需求评估(S/2021/661),又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22年2月25日的报告(S/2022/156),此外认识到,要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南苏丹政府就必须履行承诺,迅速执行宪法进程的关键基准,并为保护公民和政治空间创造条件,而且确保反映南苏丹所有选民的意愿,让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让青年、残疾人、南苏丹公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南苏丹难民以及所有政治团体成员切实和多元地参与其中,对于实现过渡,走向一个稳定、包容、民主和自力更生的国家至关重要,

认定南苏丹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南苏丹特派团任务

1. 决定将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期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

2. 决定,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旨在推进第2567(2021)号决议所确定的一项三年期战略愿景,��止南苏丹重��内战,在地方和国家各级建设持久和平,并支持根据《重振协议》进行包容、责任到位的治理及举行自由、公平与和平的选举;

3. 决定南苏丹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授权南苏丹特派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执行任务方面的任何障碍,强调指出在决定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时应优先考虑保护平民;

(a) 保护平民:

㈠ 采用一切必要手段,通过全面、综合的办法,确保有效、及时和动态地保护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不论此种暴力的来源或发生地为何,并在这方面:

• 预防、遏阻和制止暴力侵害平民行为,包括政治暴力,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并迅速有效地反制有可信理由认为正准备袭击或参与袭击平民、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以及南苏丹特派团平民保护点的任何行为体,

• 保持积极主动的部署以及机动、灵活、有力和有效的态势,包括积极进行徒步巡逻和乘车巡逻,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南苏丹特派团平民保护点,强调《部队地位协定》完全授权南苏丹特派团执行其规定任务,

• 查明并遏制针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包括为此在冲突风险高的地区加强实施基于对冲突敏感的扎实分析的全特派团预警和应对系统,定期与平民,包括与社区联络助理沟通互动,并与人道主义组织、人权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组织密切协商,特别是在苏丹政府无法或未能提供这种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包括追踪、分析和报告特派团保护平民对策的程度和效力以及确保冲突和冲突后局势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被纳入特派团的数据收集、威胁分析和预警系统;

• 维护南苏丹特派团平民保护点和保护点内部的公共安全和安保,对于重新指定的平民保护点,则保护此类重新指定地点的平民,无论暴力来自何方,维持与威胁分析相联系的灵活态势,快速应对其他地点的威胁,迅速制定应急计划,以便于危机发生后在平民保护点和重新指定地点保护平民,此外确保有能力在安全局势恶化时扩大重新指定地点的力量和保护;

㈡ 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包括继续始终如一地使用和部署南苏丹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以及军警和文职性别平等问题顾问,与当地相关利益攸关方分享最佳做法以进行能力建设,并进一步遏阻、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积极进行干预以保护受到性暴力威胁的平民和遭到性暴力侵害的幸存者,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并且给予向幸存者提供服务和支持的组织以准入便利,包括提供医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心理社会、精神健康、法律和社会经济服务;

㈢ 进行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协助,以支持南苏丹特派团的保护战略,特别是有关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战略,特别是为此根据基于证据的最佳做法,并根据敏感顾及性别问题的冲突和政治经济分析以及对冲突敏感的分析,支持社区主导的和平对话进程,并通过调解和社区互动等途径协助预防、缓解和解决族群间暴力,以便在地方和国家一级促进可持续和解,以此作为防止暴力和长期国家政权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

㈣ 支持相关的国家和州级当局及民间社会组织制定和执行敏感顾及性别问题的社区减少暴力方案,与发展伙伴和社区代表合作与协调,帮助缓解族群间暴力并辅之以社区解除武装举措,尤其重视无资格或不愿整编加入必要的联合部队的武装团体成员以及妇女和青年;利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南苏丹政府以对冲突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并按照《和平协议》的规定扩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门,以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打击有罪不罚,推动问责,包括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以及侵犯践踏人权行为;

㈤ 协助创造安全环境,以便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根据敏感顾及性别问题的扎实分析,在条件适宜情况下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异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条件适宜的收容社区,包括为此而监督和促进尊重人权,与警察部门、安全和政府机构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协调开展相关的注重保护的活动,调查和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践踏人权行为,以便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打击有罪不罚,推动问责,在任何时候都按照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人权尽职政策)开展工作;

㈥ 协助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及其周围地区创造条件,包括在进出朱巴的途径以及市内主要交通和运输线及机场创造条件;

㈦ 在执行其规定任务时监测并报告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依照适用的相关大会决议及联合国细则和条例加以适当管理;

(b) 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条件:

㈠ 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协助创造有利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条件,包括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气候变化不利影响风险评估,以便所有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能够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法,依据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等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南苏丹所有有需要者,及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提供;

㈡ 通过降低爆炸物风险和排除爆炸物等方法,确保联合国人员和适当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保障执行规定任务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c) 支持《重振协议》执行工作及和平进程:

㈠ 进行斡旋,以支持开展和平进程并为全面执行《重振协议》和《关于以和平与民主方式结束重振协议过渡期的路线图协议》创造有利条件,防止政治暴力进一步升级,消除冲突根源,包括为此提供咨询、技术援助,并与相关区域行为体协调,特别是从全国对话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促成重大政治改革,并就如何鼓励分享权力及开展和平政治竞争继续进行南苏丹人之间对话;

㈡ 协助所有各方:让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以及让民间社会、青年和其他边缘化群体切实、多元和有效地参与和平进程、过渡政府机关和机构以及所有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努力,包括过渡期正义、选举、司法、立法和体制改革、制宪进程以及安全部门转型;促进开放、自由、包容和安全的公民空间;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福祉和赋权充分纳入这些进程,并在设计这些进程时考虑儿童的意见和需求;

㈢ 参与并支持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和其他执行机制开展工作以执行任务,包括在地方一级;

㈣ 进行斡旋,以协助南苏丹政府和其他相关各方维护这样一种观点,即:选举是一个分阶段办法,必须首先侧重于支持创造有利于公民和政治空间、过渡期安全安排和包容性宪法审查进程的条件,以便最终实现政治过渡,包括为此提供技术援助和开展能力建设,支持《重振协议》各机制;

㈤ 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区域和国际伙伴协调,酌情为选举进程提供技术援助,包括能力建设,以及侧重为公民和政治空间及法律框架创造条件的后勤支援,并提供安全支持,以促进符合《重振协议》的选举周期,同时指出,南苏丹特派团的支助除其他外将包括支持南苏丹政府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努力起草永久宪法、缓解整个选举期间可能出现的紧张局势、使妇女候选人和选民,包括年轻选民,充分、平等、切实和安全地参与各级选举进程的各个阶段,使南苏丹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参与其中,此外指出,将根据南苏丹当局在下文第6、7和8段所述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不断评估和审查南苏丹特派团的支助工作;

㈥ 支持执行敏感顾及性别问题的社区减少暴力方案,与发展伙伴和社区代表合作和协调,配合开展社区解除武装举措,尤其重视无资格或不愿整编加入必要的联合部队的武装团体成员以及妇女和青年;

㈦ 利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南苏丹政府和南苏丹非政府诉求,以对冲突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并按照《和平协议》各条款,强化、扩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门各组成部分,以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打击有罪不罚,推动问责,包括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调查和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以及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其中包含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和证人;

㈧ 确保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和政府官员提供的任何支持都参考了对冲突有敏感认识的扎实分析并严格遵守人权尽职政策,而且向民间机构提供的能力建设支持也参考了对冲突有敏感认识的分析,包括监测和报告所提供支持的使用情况以及缓解措施的执行情况;

(d) 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

㈠ 监测、调查、核实并立即、公开和定期报告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在可能情况下,监测、调查、核实并立即、公开和定期报告导致发生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行为的指挥系统和决策结构;

㈡ 监测、调查、核实并具体和公开报告侵害和虐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性暴力等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加快落实针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安排,包括为此确保这些安排及时推动采取行动来遏阻、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并加强对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监测和报告机制;

㈢ 与联合国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合作,监测、调查和报告发表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事件;

㈣ 酌情与监测、调查、起诉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行为的国际、区域、社区和国家机制以及相关的地方利益攸关方进行协调,分享适当的信息并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能力建设;

4. 决定维持南苏丹特派团部队总人数,兵力上限为17000人,警力上限为2101人,其中包括88名司法和惩戒顾问,表示随时准备根据实地安全状况和下文第9段所列优先措施的执行情况考虑调整南苏丹特派团的兵力和能力建设任务;

南苏丹和平进程

5. 要求冲突各方和其他武装行为体立即终止南苏丹全境的战斗,进行政治对话,提醒南苏丹当局负有保护南苏丹境内平民的首要责任,还要求南苏丹领导人执行《重振协议》和以往所有停火和停止敌对行动协议中宣布的永久停火,包括《罗马宣言》中的承诺;

6. 表示深��关切《重振协议》的执行出现延迟,特别是呼吁使用单一的财政账户和必要的审计、审查和其他工具,以形成一个公开、透明、有竞争力、杜绝腐败的石油销售系统,使南苏丹公众能够受益于该国的石油财富,促请各当事方全面执行《重振协议》,包括为此而分配必要的财政资源,毫不拖延地设立该协议规定的机构,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所有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工作,并将青年、信仰团体和民间社会纳入其中,强调指出有必要迅速敲定安全安排,建立所有过渡机构,并在过渡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建立自由和开放的公民空间,开展包容各方的宪法起草工作,经济透明,实施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确认腐败和滥用公共资金对南苏丹政府为民众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还强调指出需加强良好的经济治理,确保有效的国家税收和反腐败结构,以便为实行政治过渡所必需的监管框架以及满足民众的人道主义需求提供经费;

7. 强调指出,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反映所有南苏丹人的意愿,使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将青年、残疾人、南苏丹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所有政治团体成员纳入其中,这对过渡走向一个稳定、包容、民主和自力更生的国家至关重要,为此特别指出,选举应被视为一种分阶段的做法,南苏丹特派团近期应集中注重关键条件,包括防止政治暴力进一步升级,为包容性的宪法起草和审查进程以及作为举行自由公正选举前提条件的包容性公民空间创造条件,为此呼吁南苏丹当局根据《重振协议》,立即在促进和平选举进程的关键里程碑方面取得具体进展,包括颁布《永久宪法》、通过必要的立法、作出过渡期安全安排和设立一个独立选举委员会,并于上述条件实现后在整个选举期间缓解可能出现的紧张局势,同时申明,南苏丹当局和所有相关各方必须创造有利条件,以便南苏丹特派团能够按照上文第3段的规定支持选举进程;

8. 促请南苏丹政府以及所有相关当事方依照《重振协议》,确保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开政治对话的环境,其中要素包括自由和建设性的政治辩论、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对民间社会、反对派政党和媒体成员而言,还有和平集会自由、公平使用国家媒体等各种媒体、所有政治行为者的安全、所有候选人的行动自由,以及允许国内和国际选举观察员和证人、记者、人权活动人士和包括妇女在内民间社会行为体在场见证,这有助于实现自由和公平选举;

9. 促请南苏丹政府和所有相关行为体采取行动,在南苏丹特派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落实以下优先措施:

• 运用对冲突有敏感认识的扎实分析,以符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相关义务的方式为重新指定的平民保护点提供平民保护和安全保障,预防和应对这些营地内居民所面临的暴力或犯罪活动,并妥善审查参与在重新指定点提供安全保障的所有安全部队人员;

• 在创造有利于选举的政治环境方面取得进展,包括迅速在宪法程序的关键基准方面取得进展,其中包括通过和实施《政党法》,以及设立政党委员会、改组后国家宪法审议委员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扩大包容性公民空间,包括让南苏丹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这些机构,减少政治暴力,并确保按照包容性治理原则完成关键任务;

• 停止对南苏丹特派团的一切阻挠,特别是停止有碍南苏丹特派团执行监测和调查侵犯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任务的阻挠行为,立即停止阻挠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行为体援助平民,为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的行动自由提供便利;

• 在执行安全安排方面取得进展,为此确保按照国家安全署和南苏丹总统卫队的预算支出,定期向必要的联合部队足额支付薪金,并根据《重振协议》所述防务和安全战略审查进程,向这些部队分派明确的任务;

• 不再拖延地与非洲联盟缔结一项关于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的谅解备忘录,开始切实设立该法庭,并设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以及补偿和赔偿局,此外建立机制,使民间社会、受害者和证人能够安全地参与这些机制,而不必担心遭到打击报复;

10. 再次促请南苏丹政府履行其与联合国之间的《部队地位协定》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阻挠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促请南苏丹政府采取行动遏止妨碍南苏丹特派团或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行为体的任何敌对行动或其他行动,追究这些行动责任人的责任,并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南苏丹特派团人员的安全保障、行动自由和不受阻碍的即时准入和接触,提醒南苏丹政府,根据《部队地位协定》,南苏丹特派团及其承包人员执行规定任务不需要事先授权或许可,而且在南苏丹全境应享有充分、不受限制、没有拖延的行动自由,申明南苏丹特派团必须能够不受限制地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能够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以便执行任务,敦促南苏丹政府便利南苏丹特派团所有基地的顺利运作,并为南苏丹特派团及其合作伙伴开展工作营造相互合作的环境;

11. 要求所有当事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促请南苏丹政府加快执行武装部队应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动计划和南苏丹国家警察署应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动计划,追究此类侵犯和虐待行为责任人的责任,以打破当前有罪不罚现象周而复始的局面,此外加大力度,以符合国际义务的方式迅速、透明地完成现有针对侵犯践踏人权的指控的调查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鼓励南苏丹政府发布关于这些调查的报告;促请南苏丹政府立即谴责和打击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论和族裔暴力,促进人民之间的和解;

12. 要求所有当事方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法,给予救济人员、设备和用品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便利及时为南苏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别是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停止将医院、学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于可使其遭受袭击的目的,强调指出有义务尊重和保护所有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又强调指出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的任何回返或其他持久解决办法必须在保障尊严和安全的情况下自愿知情地进行,指出平民行动自由及其寻求庇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13. 促请南苏丹政府解决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落实持久解决办法,包括努力制定国家土地政策,并为南苏丹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在条件适宜情况下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异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条件适宜的收容社区创造一个安全环境;

14. 促请各当事方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切实参加和参与各个领域和各级政治领导层、和平进程、过渡政府和根据和平协议正在实施的改革进程,还促请各当事方认识到需要保护妇女领导的组织和妇女建设和平者免受威胁和报复,提供安全环境以便她们自由地开展工作,并履行关于包容性的承诺,包括《重振协议》中关于民族多样性、性别、年龄和地区代表性的承诺,以确保妇女在所有各级达到35%的最低任职比例,但这一目标尚未实现,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参与过渡路线图的程度很低,鼓励她们切实参与执行工作;

15. 谴责持续发生性暴力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要求冲突各方和其他武装行为体防止进一步实施性暴力,落实第2467(2019)号决议要求采取的行动,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预防和应对冲突和冲突后相关局势中的性暴力,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为此而迅速调查、起诉和惩处行为人,酌情赔偿受害者,强烈敦促南苏丹人民国防军、苏人解反对派和民族拯救阵线充分履行它们作出的防止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联合和单方承诺及行动计划;

16. 强烈敦促南苏丹武装冲突各方执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2021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南苏丹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中呼吁采取的行动,敦促所有当事方充分执行2020年1月《制止和预防所有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全面行动计划》,促请南苏丹政府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加强法律框架以保障南苏丹的儿童权利;

17. 促请南苏丹政府考虑到《重振协议》第五章第3.2.2段,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支持和心理社会咨询,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在这些过程中增进对妇女和儿童人权的尊重,指出执行过渡期正义措施,包括《重振协议》所载措施,是愈合创伤和实现和解的关键,敦促南苏丹政府优先扩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门并加强其所有组成部分,包括在国家以下一级,以便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促进追责,包括对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所述严重侵害儿童行为进行追责,促请国际社会支持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促请南苏丹政府和非洲联盟克服其当前僵局,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

18.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2428(2018)2471(2019)2521(2020)2577(2021)2633(2022)号决议获得通过所表明的意向,考虑对危害南苏丹和平、稳定和安全的行为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强调指出联合国保护点不可侵犯,特别指出那些负责或共谋袭击南苏丹特派团人员、房地和任何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可能符合指认标准,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8年2月20日关于延长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期的特别报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弹药重新持续不断流向南苏丹直接影响到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的能力,特别指出安全理事会第2428(2018)号决议通过的旨在使各当事方失去继续战斗手段并防止出现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情况的措施,包括军火禁运,要求所有会员国遵守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的义务,防止直接或间接向南苏丹领土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相关各类材料,包括武器和弹药;

南苏丹特派团的行动

19. 回顾安理会第2086(2013)号决议,重申S/PRST/2015/22号安理会主席声明所述的维和基本原则,包括当事方同意、中立、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等原则,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都是针对有关国家的具体需要和情况而制订,安全理事会期待其授权的任务得以充分执行;

20. 秘书长在规划和实施南苏丹特派团在任务范围和行动区内根据现行联合国准则和规章开展的行动时,充分落实第2625(2022)号决议第20段所列活动和现有义务;

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支持:

21. 要求鼓励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综合一体的南苏丹特派团开展行动,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南苏丹共和国的所有活动,并开展斡旋,领导南苏丹境内联合国系统协助非盟、伊加特、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和其他行为体以及各当事方执行《重振协议》,促进和平与和解,在此方面特别指出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的关键作用和南苏丹特派团为其执行任务而提供支持的重要性,为此重申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和其他行为体协调,为推进各当事方之间的政治对话、推动实现持久停止敌对行动以及领导各当事方开展包容性和平进程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22. 鼓励伊加特、非盟、非盟和安会和该区域各国继续坚定地互动协作,为南苏丹的和平与安全挑战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并敦促南苏丹领导人毫不拖延地履行根据停止敌对行动协议和《重振协议》作出的所有承诺,特别是其中与资源管理有关的部分,还鼓励区域实体与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为此协商行动计划和共同发出信息,着重指出伊加特与联合国和非盟合作为全国对话提供的支持,敦促伊加特为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任命一位主席;

23. 敦促所有当事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第2206(2015)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合作,还敦促所有相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安全、通行不受阻碍,尤其是在接触人员、获取文件和出入有关场地方面,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24. 秘书长继续为非洲联盟委员会和南苏丹政府提供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方面的技术援助,并继续为执行《重振协议》第五章的其他规定,包括为设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及补偿和赔偿局提供技术援助,强调相关措施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包容、可及、资源充足并在妇女充分、平等、切实参与和领导下拟订和实施,邀请非洲联盟与秘书长分享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设立进展情况;

25. 赞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致力于在充满挑战的环境中执行特派团任务,在此方面强调指出,秘书长不应接受任何对有效执行任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内限制条件,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执行第2538(2020)号决议和所有其他相关决议关于减少障碍、增加妇女在维和各级和所有职位上的参与的相关规定,包括为此而确保维和行动中妇女有一个安全、有利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工作环境,重点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袭击平民行为作出反应、拒绝在南苏丹偏远地区参加或进行远距离巡逻、装备不足和财政资源拮据等因素可能对共同负责有效执行任务产生不利影响;

26.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行动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对所有人员进行审查及进行部署前和特派团内提高认识培训,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为此而及时以幸存者为中心调查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证据表明部队存在普遍或整体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将部队遣返回国,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并向联合国全面、迅速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27. 促请国际社会加大力度,为南苏丹人民开展敏感顾及性别问题的人道主义响应,以满足日益扩大的严峻人道主义需求,还促请南苏丹政府在其国家预算中为其所宣布的优先事项匹配经费,包括专门用于执行《重振协议》的资金;

28. 强调指出双边和多边伙伴持续需要与南苏丹政府密切协作应对冠状病毒病疫情,与联合国发展系统各机构合作提供国际援助以及可持续发展援助;

报告:

29. 秘书长继续每月报告违反《部队地位协定》或阻挠南苏丹特派团的行为;

30. 回顾本决议第3(a)㈠和(a)㈡段,强调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强有力军事态势,以遏阻、防止和应对针对平民的暴力威胁,为此请秘书长至迟于2023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对特派团执行保护平民任务情况单独进行的影响评估,重点阐述重新指定若干平民保护点之后的特派团保护平民战略、部队和警察的心态、整个特派团的整合以及特派团履行任务的任何障碍,包括东道国政府或其他力量实施的阻挠;

31. 秘书长至迟于2023年10月15日提交一份单独报告,其中应:评估和详细分析导致拖延执行《重振协议》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因素及其根源,包括当前国家以下各级暴力的根源;评估某些条件和(或)指标,诸如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以下各级组织进行更广泛接触,扩大公民空间,以及进一步防止政治暴力,促成包容各方的制宪进程和起草重要的法律框架,而这些仍然是举行可信选举的必要前提;确立一项综合性的联合国过渡战略,重点是南苏丹的自力更生问题以及在地方和国家各级建设持久和平所需填补的重大缺口;就南苏丹特派团如何根据报告所载调查结果进行调整提出建议;

32.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其后每隔90天通过全面的书面报告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时受到的阻扰,特别指出,此报告应向安全理事会提供综合、基于证据和由数据驱动的分析、战略评估和坦率建议,关注的方面应包括:

• 根据第3��开展的每项活动是否以及如何有助于推进第2段所述的战略愿景,特派团在推进战略愿景方面面临哪些挑战和障碍,利用通过全面规划和业绩评估系统(全面业绩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的数据、特派团实施维和业绩和问责综合框架的情况和其他战略规划和业绩衡量工具来说明特派团的影响力和总体业绩,包括关于未申明的限制条件、拒绝参加或进行巡逻及其对特派团的影响以及如何处理据报的业绩不良情况等方面信息;

• 上文第[5、6、7和8]段所述方面取得的进展;

• 上文第9段所述优先措施的执行情况;

• 特派团在规划和开展行动时如何落实第20段所述的能力和义务,包括其态势和覆盖面,如临时行动基地;

• 分析可能对南苏丹的和平与安全以及南苏丹特派团任务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气候变化相关风险;

• 酌情提出安全理事会行动建议,以排除通过战略规划和业绩衡量工具查明的障碍;

3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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