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三号
(2023年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下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赞成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些代表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一个生动实践,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多数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也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补充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3月15日。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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