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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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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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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外國審判確定執行或免除之刑不適用刑律第二十四條更定其刑之規定